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一起标的仅43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案件,因沂南县人民法院五名法官涉嫌滥用职权、违法查封、程序违规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外人徐玉梅实名举报称,沂南法院执行局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与其毫无关联的个人合法财产实施超2000万元的“天价查封”,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破坏司法公正。
据悉,该案原由沂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仅为临沂市沂水虹鑫商城有限公司,执行本金仅为43万元。此前,沂水法院已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多处不动产及银行账户,资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并于2023 年三次作出裁定,明确认定徐玉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虹之妻)系案外人,其名下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份额,与案件无关,依法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然而,该案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被转移至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此后,执行法官张敏、孙钦鹏,在明知已有生效裁定、债务基本清偿的前提下,于2025年再次查封徐玉梅名下三处房产--包括兰山区中南林樾、宋王庄小区住宅及沂水县一处钢结构建筑,总估值超2000万元,是执行标的的近50倍。
更令人震惊的是,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形同虚设。合议庭虽由刘玉兴、姜召庆、王淑广等三人组成,由非合议庭成员王友奎进行开庭审理,三位法官全程未出席、未阅卷、未评议,却仍署名出具裁定书。此外,(2025)鲁1321执202号之一裁定书中竟将被执行人住址错写为“青岛市市南区”,申请人住址误列为“律师事务所”,文书粗糙荒谬,案号错误(2024)鲁1321号执异108号案号暴露司法作风严重失范。
法律专家指出,此举已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247条关于既判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禁止超标的查封”条款,以及“善意文明执行”政策精神。在已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针对案外人实施大规模查封,不仅涉嫌滥用职权,更可能构成对群众私有财产的变相掠夺。
目前,徐玉梅已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法院及纪检监察机关提交实名举报材料,要求彻查五名法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或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公众呼吁:司法权不容任性,执行不能成为“乱执”。唯有严查滥权、再立公信,才能守住法治底线。(本文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并承诺真实性,仅反映其个人主张与诉求。本文立场不代表平台观点,旨在传递信息、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具体事实及法律责任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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