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吉,一名刑满释放男子与他人私下达成有偿约定并见面。事后男子使用酒瓶、拳头殴打对方,胁迫对方说出手机密码,从对方微信账户转走 1600 元。
公诉机关指控男子构成抢劫罪,男子却辩称该笔钱款是对方主动退还,法院该如何认定?二人的私下有偿约定属于违法行为,但被害人的个人财产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案件核心争议不在于有没有转账记录,而在于王某是否出于真实自愿进行转账。参考文章记载,张某称王某主动退款,可王某离开住处后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现场还有破碎酒瓶。
转账记录能够证明钱的去向,却不能独立证明付款意愿。类似争议,在浙江黄岩的一起案件中也出现过。
2020 年 11 月 30 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了一起案例,材料来自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这个日期是公开报道时间,并非案发日期。
李某某在娱乐场所结识吴某,随后一起吃夜宵,到附近酒店登记入住。双方事先谈定费用,李某某交付 3000 元现金,吴某把钱收进裤子口袋。
交易结束后,李某某觉得花费太高。吴某去洗澡,李某某没有商量退款,而是趁机拿走口袋里的 3000 元,穿好衣服离开酒店。
吴某洗完澡,发现房间里没人,现金也不见了,便联系李某某。李某某表示价格太贵,提出让吴某退房时领取剩余的几百元押金,用押金代替原先支付的费用。吴某不同意,选择报警。
李某某并非取走陌生人的钱,而是拿回刚刚交付的现金,但这一点没有排除刑事责任。黄岩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
黄岩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检察机关公开材料指出,即便被窃款项属于违法所得,秘密窃取行为仍应依法处理。
这起案件说明,付款后反悔,不等于获得自行取回钱款的权利。是否经过同意、采用什么手段,必须分别审查。延边警方侦办的另一组案件,把这个问题从现金扩展到了车辆。
2017 年 7 月 16 日,阮某向珲春警方报案。阮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四名男子自称受银行信贷部门委托,出示车辆手续复印件和拖车告知单,随后以暴力胁迫方式取走一辆宝马 X5。
7 月 19 日,延吉警方又接到李某报案。四名男子自称银行工作人员,以类似方式强行取走一辆宝马 X6。两起事件都有手续,也都以银行收车为理由,但警方继续核查了授权和车辆去向。
珲春警方前往广东佛山有关银行调查,确认阮某驾驶的车辆确实通过贷款购买,贷款也存在未归还的问题。然而,银行没有委托任何人员或机构催收这辆车,被取走的车辆也没有交回银行。
根据当时报道,王某供述,赵某提供了虚假的拖车告知单及有关手续,安排王某前往珲春取车,车辆随后被送往河南赵某处。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相关人员使用伪造的委托书和拖车告知单,冒充银行受托人员,以殴打或胁迫方式强行取车。
珲春、延吉两案被并案侦查。2019 年 1 月 14 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延边警方历经十个月、辗转二十多个省份,已抓获嫌疑人 14 人,追缴车辆 11 台。报道时案件仍在侦办,不能将这些进展写成法院最终认定。
贷款逾期是真实情况,银行授权却是伪造的。由此回看延吉转账争议,张某此前支付过费用,也不能证明后来收款属于自愿退款。审查仍须围绕暴力、密码取得过程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展开,不能只看资金最终回到谁的账户。
张某最终因抢劫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 1600 元,扣押的项链、戒指发还王某。违法交易不授权个人强行取财,债务存在也不能代替合法追偿程序。
信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