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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已婚男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女生,展开激烈的追求,女子看到男子财力丰厚,最终也是

广西,已婚男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女生,展开激烈的追求,女子看到男子财力丰厚,最终也是答应下来,二人也有了亲密的接触。可男子心意转变很快,后来又不喜欢女子了,就提出了分手。分手同时,男子整理账目,说恋爱期间花费 12 万让女子还钱,女子很愤懑,一分钱不还。男子更绝,联合老婆起诉要回钱财,最后的判决也下来了。

事情的主角,男的姓王,1980年出生;女的姓罗,2002年出生,两个人相差22岁。2022年9月,他们在广东中山一家会所认识,后来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可王某并不是单身。他2005年就和妻子金某领了结婚证,孩子也有了,婚姻关系一直存续。法院查明,罗某在刚跟王某交往的时候,就知道他结了婚,还有孩子。

从2022年12月到2024年4月,王某通过社交平台和支付宝,持续给罗某转钱,累计100925元。这里面有五笔520元、一笔999元、一笔888元、一笔2023元,这些带有情感含义的转账加起来7497元。1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有68773元。

除了转钱,王某还帮罗某代付了1942.36元购物款。现金之外,王某又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手镯和两枚金戒指,金饰总价值26109元。

全部算下来,十万多现金加两万六的金饰,差不多十二万元。法院还查明,王某和罗某交往期间没有同居,也没有发生过关系。

后来,王某主动提出分手。分手之后,他又开始找罗某要钱。罗某不搭理他,电话拒接,社交账号拉黑。

王某没办法,就联合妻子金某,两个人一起把罗某告上了法庭。王某起诉时,要求罗某返还这些钱和金饰。金某也作为原告,要求罗某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还回来。

开庭时,罗某说了不少。她辩称自己不知道王某已婚,是被蒙在鼓里的,以为男未婚女未嫁才答应交往。她还说,自己和王某同居了,那些钱是两个人一起吃喝玩乐花掉的。

至于金饰,有一部分已经变卖,实物不在了。但法院没有采信这些说法。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罗某在交往初期就清楚王某已婚。

她说的同居,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她说钱用于共同消费,也拿不出证据。她说金饰已经变卖,同样没有改变法院对这笔赠与性质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跟罗某发展婚外恋情,还赠送钱财,这种赠与建立在违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这个赠与从一开始就不算数。同时,这些钱和金饰都是王某和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王某一个人的,大额处分需要两个人同意。王某瞒着金某把钱和东西送出去,侵犯了金某的合法权益,金某有权要回来。

还有一个关键点:王某自己起诉要钱,法院不支持。原因很简单,他本身是过错方,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里获利。

能主张权利的只有他妻子金某,法律保护的是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这个案子里,金某的请求得到了支持,王某的请求被驳回了。

判决结果是:罗某返还金某6万元,同时退还金手镯一只、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东西如果退不回来,就按26109元折价补偿。王某本人的返还请求,法院一条都没支持。

这个案子讲到底,就是一笔婚内送出去的糊涂账。王某婚内在外谈感情,钱和首饰送出去,最后自己想收回,法院不帮。

金某作为原配,依法追回了部分财产。罗某明知对方有家庭,还收下大额转账和贵重金饰,最后也要返还。事情到这儿,法院把账算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