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女子与前男友分手后,难以释怀跑到前男友家中吵闹。女子前男友不堪其扰选择报警,经过民警调解,女子承诺不再纠缠,双方仅以普通朋友相处。
谁料,女子后续修手机时,误触拨通前男友电话,听到对方劝自己不要再联系,觉得对方态度决绝,再次上门吵闹。男子再次报警。
本次在派出所调解结束,男子离开派出所,女子追上去,抓住男子衣服不放。男子为摆脱纠缠用力一甩,女子摔倒受伤。
女子报警称被前男友殴打,在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后,女子将前男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 6 万元。法院这样判。
乐清法院在审理王某起诉蒋某这起民事纠纷时,摒弃 “伤者即是有理” 的简单裁判思路,认定蒋某甩开纠缠的动作构成民事正当防卫。
这一裁判导向,源于近些年我国司法层面对正当防卫条款的激活。2018 年 8 月 27 日夜间,江苏昆山震川路,刘海龙醉酒驾车闯入非机动车道并殴打于海明,随后取出砍刀击打,刀具掉落被于海明捡起防卫反击,刘海龙最终死亡。
2018 年 9 月 1 日,公安与检察机关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随后的福州赵宇案,2018 年 12 月 26 日赵宇制止他人侵害致对方受伤;2019 年 3 月,福建检察机关纠正定性,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两个典型案件推动了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2020 年 9 月 3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确立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裁判理念。
随着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第一百八十一条将正当防卫免责写入民事领域,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免责。
回到乐清案件,王某追逐、拉扯蒋某,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扰;蒋某甩手只是即时摆脱行为。王某仅手腕、手臂擦伤,伤情程度说明蒋某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警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法院结合全部证据维持了该事实逻辑。
面对王某频繁上门骚扰、追逐纠缠,蒋某除报警外,还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2016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曾经同居的恋人遭受骚扰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仅为普通恋爱、未共同生活的,不能直接适用该条。
2022 年 7 月 15 日施行的最高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采用 “存在较大可能性” 的证明标准,无需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普通证明标准,蒋某手中的多次出警记录、调解笔录,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作为申请保护令的证据。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人格权侵害禁令,2021 年起正式生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持续侵害人格安宁,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当事人可以在尚未发生实体物理伤害前,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侵扰行为。
乐清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蒋某面对王某沿路追逐拉扯,甩手摆脱的行为具备防卫正当性,伤情与防卫手段匹配,未超出合理限度,因此驳回王某索赔 6 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厘清了恋爱关系终止后的行为边界,也展现了从治安处罚、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民事免责条款,多层次的法律救济体系。
信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