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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接受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花170万元购买了第三方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

上海,男子接受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花170万元购买了第三方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谁知金融机构突然暴雷,导致男子净亏损166万元。男子无法接受如此大的损失,便将理财经理和涉事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然而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理财经理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后,二审法院却作出改判:银行一分钱不用赔。这让男子十分不满,不明白其中缘由。

据悉,男子吴某是某银行10多年的理财老客户了,曾购买过该银行理财经理叶某推荐的多款理财产品,所以对银行自营、代销产品以及叶某一直十分信赖。

2023年,叶某突然找到吴某,推荐了一款收益不错的理财产品,但是那款产品是第三方机构发行。

吴某得知后,基于对叶某的信任,以及对高收益的逐利心理,便按照叶某的指引下载了第三方金融软件APP,并进行了线上签约,最后通过柜台转账完成170万元的认购。

可没过多久,这第三方金融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全面爆雷,吴某投入的170万仅收回了4万余元,直接亏损超166万元。

巨额本金打水漂后,吴某又悔又急,认为自己被叶某给骗了,怀疑叶某与第三方金融机构有着勾结。

在多次向叶某和银行要钱无果后,吴某便将叶某以及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这两方共同赔偿全部的损失。

在庭审中,吴某坚称自己并不知道购买的是其他公司的理财产品,一直以为是银行与其他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要对投资者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资质核验义务、双录流程义务,且银行不得默许员工私售未备案、未合作的第三方产品。

虽然吴某并未购买涉事银行的理财产品,但基于他对叶某的信任,以及对银行的信任,足以说明吴某有很大可能会相信购买的理财产品就是银行的产品或合作产品。

更何况,叶某擅自售卖第三方产品,这属于银行对日常销售行为监管存在明显漏洞,且该漏洞与吴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涉事银行承担吴某10%的损失,赔偿166227.40元;判令叶某承担吴某15%损失,赔偿249341.10元。

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意思,叶某作为银行的员工,银行没有做好管理职责,让叶某去“飞单”,那作为银行就要担责。

这个逻辑其实能行得通,但银行对此表示不服,且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银行提交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吴某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就已经知道该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直营或合作产品。

其次,吴某已经在涉事银行购买了10多年的理财产品,经验十分丰富,其应当知道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通过银行APP购买,但这次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下载第三方软件进行交易,签署的合同也没有银行抬头。

再次,即便银行确实存在对员工管理上的过错,但与吴某主动投资第三方理财产品造成的亏损,不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银行坚持认为,无需为吴某的损失买单。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吴某已经有着10多年的理财经验,熟知涉事银行的理财产品,且对于合同签订的流程也了熟于心。

根据吴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上面并不存在与银行有关系的元素,吴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分辨清楚。

而且吴某是下载了第三方公司的APP购买的理财产品,整套操作和以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存在巨大差异。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吴某辩称自己无法分辨是否属于银行直营或合作的理财产品的理由,不予采信。

至于叶某具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叶某向吴某推荐了第三方理财产品,这是银行的管理漏洞,但与吴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要求银行承担10%的责任的部分,只支持了叶某承担15%的责任。

虽然涉事银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毕竟银行对于员工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会导致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度降低。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未尽管控义务的,监管部门可处以罚款、人员禁业等处罚。

因此,监管部门对涉事银行的管理过错问题罚款90万元,同时对几位负责人进行了严厉处罚,其中一人被禁止从事银行工作12年,另外两名负责人被警告。

有业内人士透露,如今“飞单”早已从员工个人私下操作,演变为分工明确、有组织的灰色产业链。

因此,这里得要提醒众多理财投资者们,在投资前要尽到审慎义务,千万不要相信银行员工推荐的第三方理财平台,一旦发现有银行员工推荐第三方理财平台的,一定要及时投诉。同时希望银行管好自己的员工,一旦发现有员工违规操作,请立即并严肃处理。

您对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