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陕西,一男子已婚却对年轻的女子上瘾,跟一个23岁女大学生约了开房,缠绵之后男子趁

陕西,一男子已婚却对年轻的女子上瘾,跟一个23岁女大学生约了开房,缠绵之后男子趁女子不注意,用她的手机下单购买超万元物品,离谱的是,开房的钱还让女子支付。再后来男子没钱了,继续让女子转账1万元过来,包括网上借的3万,女子已经给男子花销4万多。男子却说:我月薪3万,别担心我不还钱。没想到,男子后来真的玩失联了。

再后来,实在联系不上人,女子只能去男子的老家去找他,却发现他老家还有老婆......女子都要崩溃了。

(小强热线,7月22日报道。)

这种男人,就是十足的骗子,骗钱、骗色,对内、对外,都不负责任。

李某,就是这样的人。

虽然已经结婚了,但是李某并不想过安稳的生活,将妻子扔在老家,说自己外出闯荡挣大钱。

什么是挣大钱呢?所谓的挣钱,其实就是出去骗钱。

李某先是在一些网上,虚构自己的身份:未婚青年、月薪3万,优质择偶对象。

这样一个有吸引力的标签,自然就能吸引不少年轻女子的关注,而李某呢,就是很喜欢交往年轻的女孩。

23岁的小睿,就被李某给欺骗了。

小睿还在念书呢,网上看到李某的简介不错,感觉是个优质男,要是发展的话,将来说不定可以成为不错的对象。

相聊之后,李某直接就约了小睿线下开房见面。

就在开房见面之前,李某就跟小睿说,他的卡受限制了,希望小睿给他转4000元。

看到小睿犹豫,李某则表示,还不相信他不成?

之后李某就伪造了一个存款单子,上面显示自己有29万的存款,并且还展示自己的工资条,有月薪3万的流水之类。

这个时候小睿,才放心了,给李某转去了4000元。

见面开房约会之后,李某趁小睿不注意,拿起小睿的手机,进行了高消费的购物,使用的是借款程序,一番操作就让小睿欠下了3万元的欠款。

这一次开房,房费都是让小睿支付的。

再后面几次,李某还是多次要求跟小睿见面,前后三次开房,费用也几乎都是小睿这边出的,包括一些开销。

李某则信誓旦旦的表示,他一定会安排报销的。

可以不仅没有报销,就连之前借走的钱,也是一分没还。

因为小睿还是个学生,哪里有偿还钱款的能力呢,借款3万,加上转账有1万多,被这个李某借走了4万多,李某丝毫就不肯还钱。

等到小睿催的急了,李某直接就玩失联了,小睿再也没法跟他取得联系了。

这可给小睿弄蒙圈了,她决定去李某的老家去找他。

谁知道,到了老家,开门的是另外一个女人,对方表示,她就是李某的老婆啊。

这下,一切真相大白,李某完全就是个骗子,骗财骗色还欺骗了自己的老婆,其行为实在是可恨啊。

最终,小睿选择报了警,她决定要依法维权,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他还钱!

综合拆分男子的法律行为,一个就是涉嫌刑事层面的诈骗罪,构成了民事诈欺侵权;一个就是隐瞒婚姻的同时也违背了婚姻法规的民事诚信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有处以罚金。

本案中的男子,实施了完整的诈骗因果链条,完全成立诈骗罪。

隐瞒客观实施、虚构单身行为,主要就是想要诈骗女子的钱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诈手段。

之后让女子基于错误的认知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交付了4万元钱款,这是基于婚恋的信任,女子愿意进行的财产处分,符合诈骗罪交付型财产的转移特征。

案件中男子诈骗行为完全满足,证明男子从骗钱的开始,就没有归还的意愿,最后还拉黑永久失联,就是想要故意永久占有女方的钱款,存在主观故意。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依法要承担财产返还责任。

本案中男子取得了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的不当钱款。

男子基于欺骗的手段,问女子骗得了4万元,其实没有合法占据的道理,女方有权上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还可以主张资金占用的利息。

女方遭遇感情骗局,后期可以单独提出民事上诉,要求男子额外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费用。

恋爱需要谨慎,生活中并没有这么多的优质男哦!

信源:小强热线

评论列表

珍爱
珍爱 2
2026-07-25 03:05
这小蹄子书读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