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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名女子从 2009 年起在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 年间吃住全在门

山西太原,一名女子从 2009 年起在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 年间吃住全在门卫室,没有一天专门休息日,2025 年 8 月却被口头辞退,理由竟是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更让人意难平的是,她每月工资 3600 元,整整 16 年没给缴社保,单位却拿出一份她签过字的 “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理直气壮地声称:按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辞退,一毛钱补偿都不给!一审法院竟依据这份合同判她败诉。十六年当牛做马,最后竟换来一张废纸?

这名女子叫张爱平,她工作的单位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2009 年 2 月,她和丈夫一同应聘入职,岗位是门卫,工作地点在晋源区姚村镇田村的执法站点。

说是门卫,实际上干的远不止看门的活。站点院落的清扫、楼道的擦拭、卫生间的清洁、会议室的整理,慢慢都落到了张爱平肩上。因为岗位不能离人,夫妻俩索性把铺盖搬进了门卫室,轮流值守,一天二十四小时,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几乎没有真正下过班。

工资从最初的微薄,慢慢涨到了每月 3600 元。十六年里,她从未想过要什么额外待遇,只觉得踏踏实实干活,单位总不会亏待自己。社保的事她不是没问过,得到的答复总是含糊其辞,日子一久,她也就没再深究。

变故发生在 2025 年 8 月 26 日。单位突然口头通知张爱平,她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下个月不用再来上班了。没有书面通知,没有安置方案。张爱平愣住了,自己在这个岗位上耗了整整十六年,临了就这么轻飘飘一句话被打发了?

她提出,自己干了这么多年,单位既没缴社保,又无故辞退,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单位的答复干脆利落:你签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随时可以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张爱平这才回过神来。入职头两三年没签合同,后来单位陆续让她签过几次合同,她只记得每次都是工作人员拿过来,指哪里就让她签哪里,她一个普通劳动者,也看不懂那些条款,只知道不签字就没法继续干下去。她从来没细想过,“非全日制用工” 这几个字,会在十六年后变成将她扫地出门的 “合法依据”。

协商无果,张爱平将单位告上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她以为法院会查清事实,还自己一个公道。然而 2026 年 3 月的一审判决,给了她沉重一击。

法院认为,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及工资计算标准均有明确约定,据此认定双方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张爱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这份被法院视为核心依据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诸多疑点。合同多处关键内容为空白,就连 “劳动报酬” 章节里的标准小时工资一栏,都没有填写。

而更关键的是,张爱平的工资一直是按月发放,这本身就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七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按月发薪、全天值守、身兼两职、全年无休,这些特征没有一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标准。更耐人寻味的是,一审中被告单位提交的一份内部文件里,白纸黑字写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仅限于季节性用工的临时岗位。一个连续干了十六年的门卫保洁岗,显然不属于什么 “季节性临时岗位”。

一审败诉后,张爱平不服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6 年 7 月 6 日,该案二审正式开庭。

十六年的青春耗在一间小小的门卫室里,最后连最基本的辞退补偿都拿不到。这件事之所以刺痛公众,不只是因为一个劳动者的遭遇,更是因为它戳中了很多底层劳动者共同的隐忧,当用人单位手握合同起草权,当普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只能被动签字,一纸合同究竟是保障权益的契约,还是规避责任的工具?

法律的精神从来不是抠字眼玩文字游戏,而是保护实质的公平。判断一份用工关系的性质,理应穿透合同的表面形式,去审视真实的用工状态。

二审的结果尚未可知,但这个案子早已超出了一个普通劳动纠纷的范畴。它关系到无数底层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用工单位能否继续用 “合同套路” 钻法律空子,也关系到司法裁判能否真正守护住劳动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十六年坚守,不该换来一场空。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查清事实,给张爱平一个公正的答案,也给所有辛勤付出的劳动者一份应有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