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2 岁已婚男子与 17 岁女子多次发生关系后断绝来往,8 年后,女子找到男子,称自己生下的儿子是男子的。男子不认可,称自己只记得跟女子发生过二、三次关系,其余均不记得。
既然男子选择矢口否认,女子便诉诸公堂,不仅向男子索要儿子的抚养费,还主张男子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起江西案件闹到基层法院后,庭审现场并不平静。原告杨某坚持要求确认张某为孩子的生父,并要求张某补足这些年空缺的抚养费。
张某在庭上一口咬定,只承认早年在店铺里见过杨某二三次,说自己那会儿是帮儿子照看生意才碰上的杨某,还给过对方钱财,劝其别再走弯路。
杨某则拿出经张某本人同意后所取毛发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张某不服,又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依旧指向同一个答案。
要理解法院最终为何在抚养费上支持杨某、在精神抚慰金上却按住不判,可以参考多地法院统一的事实抚养裁判思路,以江苏无锡早年婴儿抱错类纠纷为例:2016 年前后无锡曾出现新生儿产科护理混淆、家长抚养他人子女多年的案件。
当事人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疗机构赔偿经济与精神损失,同时明确裁判规则:不知情一方多年为非亲生子女支出生活费、教育费,有权向生物学生父母主张返还,该类审判精神后续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写得很清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一条恰恰给了江西案件中杨某起诉张某的法理支点。
同一部法律的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又补上一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给付抚养费。江西这位法官在判抚养费时的底气就在这里,生物学父亲的义务,不因分开的年头长短、也不因当事人此前的认知空白而消解。
顺着这条思路再往下走,还有一处细节值得展开,就是多年不知情替他人抚养孩子的黄某。黄某的处境让人联想到 2022 年前后,河南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偿案。
据河南高院公众号 "豫法阳光" 与《人民法院报》披露,男子李某与前妻王某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生下一子取名小李。2018 年两人协议离婚,孩子随李某一起过日子。
李某一个人拉扯孩子四年,直到 2022 年小李住院需要输血,李某去配血型才发现血型对不上。DNA 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某把王某告到了周口中院,要求返还自 2010 年起支出的抚养费十余万,还要精神损害赔偿。
周口中院的判词里说得很到位,王某在婚姻期间明知或者应知孩子非李某亲生却长期隐瞒,构成对李某的欺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定,早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亲子、欺诈抚养的裁判精神,已整合吸收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40 条,法院判决王某全额返还李某支出的抚养费,另酌情判付五万元精神抚慰金。
把周口案与江西案摆在一起对照,就能看明白江西法院为何不支持杨某那笔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本人清楚当年与张某存在亲密往来,孩子出生时间与两段感情时间高度重合,对于孩子生父存在谁,杨某具备基本判断能力。
张某事后否认亲子关系,和杨某主张的精神痛苦之间,缺少法律认可的直接因果关系。而黄某完全被刻意隐瞒,不知情抚养多年,财产与人格权益同时受损,法律会给予完整救济。
当事人知情与否、过错大小,是家事审判区分是否支持精神赔偿的核心标尺。从各地婴儿抱错误养案件、江西本次亲子确认纠纷,再到河南周口欺诈性抚养追偿案,我国民事家事司法关于亲子关系、抚养费追偿的裁判逻辑持续完善,法律规则边界清晰明确。
信源:中华网《女子年少与已婚男交往生子,8 年后才找到生父起诉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