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带娃去吃自助小火锅,孩子站起来拿菜时不慎滑倒,被热汤烫伤。女子控诉火锅店防滑不到位、提醒不及时,也不陪同和慰问。她列出六千元的损失清单,要求门店赔偿,到底该不该赔?
叶女士的儿子今年四岁,前几天她们母子俩一起去吃旋转小火锅。因为小孩不用收费,所以仅收了她一人的餐位费,共55元。
落座后,孩子便想要伸手去拿自己喜欢的菜品。但由于身高不够,他需要从椅子上站起来,去够这些菜。
叶女士看到后,便用脚抵着椅子角,防止孩子滑倒。就这样,孩子连续拿了好几次,都很顺利。
可唯独最后一次,在孩子拿完菜后,叶女士来不及把脚踩上去,椅子不慎向后滑,导致孩子失去平衡,一只手扎进了小火锅的热汤里。
看到孩子被烫得大哭,叶女士当场吓得大惊失色,立刻将他抱到一旁,随即喊来店员,说孩子手烫到了,帮忙拿点冰块来。
店员赶忙给孩子做了应急处理,涂抹了一些烫伤膏。但眼看情况比想象中的更严重,他们便告知叶女士,这个情况在店里处理不了,要赶紧送去就医。
叶女士立刻带着孩子离开火锅店,去做了检查,最终诊断为二度烧伤。
孩子包扎好后,又开了些需要定期涂抹的药膏,要求她们每天都要来换药,持续十五天,直到完全恢复。
惊心动魄的一顿饭终于告一段落。可缓过神来的叶女士突然想起,把孩子“烫伤”的火锅店,为什么全程不见踪影?
她觉得,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虽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但火锅店也有至少40%的责任。
孩子之所以滑倒,说明店家的餐椅防滑不到位;
而且,店家没有针对这个行为进行温馨提示,在孩子站起来夹菜时没有及时警告;
就连后来烫伤后,门店也没有表示任何的关心和慰问。
越想越生气,叶女士便再次找到店家,投诉这个情况。她表示,既然火锅店有责任,那么希望他们能够赔偿孩子受伤后的各种损失。
首先是治疗的费用,以及每日往返就医的交通费,合计两千多块;
加上孩子受伤回家后食欲不振,家里给他买了很多营养液和奶粉作为代餐,花了三千多元;
合计下来,叶女士要求火锅店赔偿她将近六千元的损失。
几分钟后,一位姓张的经理打来电话,表示门店有对餐椅进行防滑处理,也做了关于小孩安全的提示牌,这次意外发生很有可能是孩子站的位置太靠边了。
但对于叶女士的诉求,他表示可以协商,毕竟事情是在店里发生的,该承担的他们愿意承担,目前正在对接保险。
看到店家态度如此诚恳,叶女士便也没再深究,双方进一步协商赔偿相关的事宜。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法律上会怎么判定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火锅店开门做生意,保障店内环境的安全是他们的基本责任。所以不管叶女士是否对孩子有监管疏忽,火锅店作为经营场所,也应该更充分考虑到可能的安全隐患,并做好防护和提醒,所以孩子在店内受伤,火锅店确实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叶女士自己在照看孩子的时候也有所疏忽,孩子年纪尚小,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足够的掌控力,叶女士应该主动为他夹菜,并且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所以,孩子受伤一事,叶女士虽然是被侵权人,但她也有责任,考虑到这个情况,法律上可适当减轻门店的责任。
所以,叶女士要求门店全额赔偿治疗费、营养费的诉求,可能不太合理,需要进一步协商具体比例。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