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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吴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不适,被送医抢救,从发病到离世,整个过程持续了“48小

贵州,吴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不适,被送医抢救,从发病到离世,整个过程持续了“48小时又26分钟”,就因为多出来这26分钟,人社部门并未认定为工伤,吴某儿女不服,愤而起诉!

吴某是一名车间工人。

2021年4月29日上午,正在工作的吴某突然身体不适,浑身发冷,呼吸急促,车间组长意识到不对劲,将吴某连忙送去救治。

接下来两天里,吴某情况持续加重,第二日直接转到了重症监护室,虽经全力抢救,但在5月1日中午12点08分,吴某还是离世了。

从4月29日上午11点42分入院,到5月1日12点08分宣布离世,吴某的抢救时间总共为48小时又26分钟。

没想到,就是这26分钟让人社局驳回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因为吴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这个结果,让吴某的儿女无法接受,他们想不明白,父亲明明就是倒在工作岗位上的,怎么就因为晚走了26分钟,就不被认为是工伤了呢?

最终,吴某儿女起诉了人社局,想要讨要一个说法。

本案最核心、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就是超过48小时,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机械适用“48小时”的规定,吴某从入院抢救到确认没有生命体征的确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但本案中并不适用上面这种一般情况,它的特殊性在于,吴某在11点20就没了呼吸和心跳,已经属于不可逆的状态,而后离世时间延长,是因为家属不放弃持续救治的结果。

设定“48小时”的时间限制,是为了防止视同工伤的范围无限扩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防止基金被乱用。

但机械适应这个标准,可能会造成明显不公的结果,尤其是家属不放弃和医疗机构全力救治导致宣布离世时间超过48小时的情形下。

所以,吴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合情合理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该条,吴某家属可申请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也是吴某家属极力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本原因。

如果认定为非工伤,家属能获得的只有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金,两者差距可达数十万或者百万,这直接决定一个家庭未来的命运,所以不同的认定结果带来的影响是天差地别的。

要求家属在48小时放弃抢救以获取工伤认定是残忍的,而法不外乎人情,当法理和情理相融,才会实现真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