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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女子离婚已整整30年,近日陪表姐扫墓时,偶然路过前婆婆的墓地,却意外发

上海,一名女子离婚已整整30年,近日陪表姐扫墓时,偶然路过前婆婆的墓地,却意外发现墓碑上赫然刻着自己的名字,身份一栏还标注着“儿媳”。这一幕让女子怒火中烧,当即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移除墓碑上的名字并赔偿精神损失。而前夫却辩解,刻名字是母亲的遗愿,母亲已去世20年,重刻墓碑会打扰逝者安宁。 林女士,与前夫何先生在上世纪 70 年代初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整整维系了近 30 年,最终还是因感情破裂走到了离婚的结局。从办理离婚登记的那天起,两人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宣告终结,林女士与前婆婆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正式解除。 离婚后的 30 年里,林女士开启了自己的新生活,与前夫一家几乎没有往来。她只知道前公婆在多年前已经相继离世,却从未想过,自己的人生会以这样荒诞的方式,和早已断了联系的前婆家再次捆绑在一起。 事发当天,林女士陪着表姐前往墓园扫墓,只是无意间路过了前婆婆的墓地,下意识地看了一眼墓碑。就是这一眼,让她瞬间浑身发冷,怒火直冲头顶 —— 墓碑上,自己的名字清清楚楚地被刻在亲属栏里,身份标注的赫然是 “儿媳”。 她站在墓碑前,只觉得荒谬又气愤。离婚已经整整 30 年,她早已不是何家的儿媳,逝者已经安葬 20 余年,自己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 “绑定” 在这个早已脱离的家庭里,以逝者儿媳的身份被刻在墓碑上。 更让林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墓碑是长期公示的纪念载体,来往祭扫的人都能看到,若是被亲友熟人看见,难免会引发各种无端猜测和议论,不仅给她的生活造成了困扰,更让她的人格尊严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损害。 冷静下来后,林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前夫何先生,要求他立刻将墓碑上自己的名字移除,并为这件事给出说法、赔偿精神损失。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前夫不仅没有歉意,反而觉得她小题大做,直接拒绝了她的要求。 在何先生看来,这件事他做得 “合情合理”。他解释说,母亲生前和林女士相处得十分融洽,林女士也时常探望老人,老人临终前一直有个遗愿,就是希望墓碑上能刻上儿媳的名字。为了让母亲走得安心,他才在母亲去世立碑时,将林女士的名字刻了上去。 如今母亲已经安葬 20 余年,墓碑也立了 20 年,他认为此时重新改动墓碑、铲掉名字,是惊扰逝者安宁的行为,同时也担心这件事传出去,会引来亲戚邻里的闲言碎语,让自己丢了面子。对于林女士的愤怒,他始终觉得,自己是为了完成母亲的遗愿,并无过错。 多次沟通无果后,林女士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拿着相关证据,一纸诉状将何先生告上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何先生立即移除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厘清了案件的核心边界。这起纠纷看似是传统习俗与家庭伦理的冲突,实则是一场清晰的人格权法律争议。 一个人的名字,只能由自己做主,别人想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初衷,都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哪怕是刻在墓碑上,哪怕是为了完成逝者遗愿,哪怕是打着 “尽孝” 的旗号,只要未经本人许可,就属于侵权行为。 更何况,林女士与何先生早已离婚 30 年,双方的婚姻关系、姻亲关系早已依法解除,林女士在法律上早已不具备 “何家儿媳” 的身份。 何先生未经林女士任何授权和同意,擅自将她的名字以 “儿媳” 身份刻在墓碑上,本质上就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林女士姓名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随着墓碑的存在,还在持续发生。 考虑到案件夹杂着复杂的家庭情感,法院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围绕人格权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与生者祭奠权等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明晰法律的边界。 在调解过程中,林女士态度明确,核心诉求就是移除自己的名字,只要能完成除名,她愿意在精神损失赔偿上做出让步。 而何先生在法官的普法下,也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松口表示能够体谅林女士的难处,会做通其他家属的工作,按时移除墓碑上的名字,也愿意给予林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表达自己的歉意。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何先生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墓碑上林女士姓名的移除手续,同时自愿向林女士支付一笔经济补偿,用于表达歉意、了结过往,双方确认,在墓碑除名后,此事就此再无其他争议。 这起在清明时节引发全网关注的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了一个醒。立碑刻名,是我国传承千年的丧葬习俗,承载着后人对逝者的缅怀与哀思,但传统习俗,永远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逝者的尽孝,也不能以侵犯生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现实中,很多人都觉得,墓碑上刻个名字只是小事,没必要闹上法庭。但事实上,墓碑刻名从来都不是小事,它背后关联着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姓名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民事权利。 我们尊重传统习俗,更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打着 “遗愿”“习俗” 的旗号,擅自替别人做决定,更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列表

大Fei鸽
大Fei鸽 5
2026-04-07 00:36
刚看上一个写着是女儿随父亲扫墓,女儿发现了并且告知母亲。到底是哪个真的,还是乱编啊!

东昌虎 回复 04-07 02:02
当然是编的了,前面还说离婚后再无来往,后面又来了个婆媳关系融洽经常去探望。若说是婚内去探望婆婆,那不是应该应分的么,什么时候这也值当的拿出来大书特书的了?

用户32xxx51
用户32xxx51 4
2026-04-07 01:20
曾经的儿媳没有错,不用改,要改可以加(曾经)二字

用户32xxx51 回复 04-07 01:22
加(前妻)

用户10xxx92
用户10xxx92 1
2026-04-06 23:57
那个没刻上姐姐的刚打完官司又到儿媳了,小编是没得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