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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男子忙于工作无瑕照顾老父亲,也不管老父亲愿不愿意,强行将老父亲送到养老

江苏南通,男子忙于工作无瑕照顾老父亲,也不管老父亲愿不愿意,强行将老父亲送到养老院。谁知老父亲在养老院住了一年多,男子一分钱也没给交过。养老院多次催款无果,再加上男子的父亲病重,就把老人给送回家了。谁知男子更不愿意交钱了,无奈之下养老院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男子陈某的母亲于早些年间去世,家里只剩下老父亲一人。由于自己是独生子,父亲平时一直跟着陈某一同生活。 刚开始的时候,虽然生活上有些不方便,不过日子也就这样平平淡淡的过着。 可是随着老父亲的年龄越来越大,而陈某生活上的担子也越来越重。再加上工作的缘故,陈某也根本无暇照顾老父亲。 实在没有办法,陈某只能考虑将老父亲送到养老院里。 在决定去养老院的前一天晚上,陈某的老父亲一再哀求能不能不去养老院?刚开始的时候陈某确实有些心软,可是又想到自己目前的情况,实在是没有办法。 陈某与养老院签订了合同,每个月的费用为2000元。 将老父亲送到养老院之后,陈某便独自一人开始了打工。 可是陈某每个月的工资就那么些,除去家庭的开支之后已经所剩无几,根本就拿不出来2000块钱。 就因为这件事,陈某还跟自己的妻子闹得不愉快。 最后陈某索性心一横,反正老父亲已经送到养老院了,养老院也不可能对父亲不管不问。 养老院这边尽心尽力的照顾陈某的老父亲,可是到了交款的时间迟迟不见陈某交费,于是便电话联系陈某。 刚开始的时候陈某还说自己手头不宽裕,想缓两天再交,再到后来陈某索性不回复不接电话。 就这么一直拖了一年多,由于陈某的老父亲病重,养老院将其送回了家中。 老父亲回家之后,陈某更不愿意缴纳拖欠的费用了。养老院方面实在没有办法,于是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也对应了不缴费需承担的合同责任。 本案当中,陈某已经和养老机构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双方约定陈某每个月支付2000元的费用。 由于后期陈某收入上存在的问题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某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且养老机构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相关义务,故法院判决陈某支付拖欠的养老院费用共计46000元。 这件事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当今社会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可是父母的年龄也越来越大,已经需要子女们进行赡养。 赡养老人是子女们应尽的义务,不过在赡养的方式上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量力而行。就像本案当中的陈某,想着将老父亲送到养老机构,却忽略了自己,好像并不具备那方面的能力。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