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15年前,花2.38万给父亲买了块墓地。等父亲去世下葬时,竟发现墓穴里

博仑有意思 2025-04-04 21:35:30

上海,男子15年前,花2.38万给父亲买了块墓地。等父亲去世下葬时,竟发现墓穴里已经埋了别人5年。原来,陵园把同一个墓穴卖了两家!男子只能另选墓地、挑日子安葬父亲。事后找陵园讨说法,对方只轻飘飘说是“工作失误”。一气之下,男子把陵园告上法庭,并索赔35万,陵园嫌要价太高。最后法院这样判? (来源:大象新闻) 2025年2月,父亲离世。施先生强忍悲痛,打起精神准备操办父亲的后事,只想让老人家走得体面、安息。 他强忍泪水,操持着父亲的丧事。亲戚朋友都来送别,陪老人走完最后一程。 施先生正忙着给父亲操办后事,准备安葬在早先置办好的墓地里。谁曾想,老爷子的坟位竟被人给占了! 2010年3月那会儿,施先生琢磨着给老父亲置办块墓地。老人家岁数大了,身子骨说不好哪天就出毛病,他寻思着先把后事预备妥当。 施先生是个孝顺儿子,做事想得长远。他琢磨着,这些身后事得提前张罗,免得到时候手忙脚乱。 他跑了好几家陵园,最后在一处公墓相中了个位置,花了2万3千8,先把这事给办妥了。 施先生与陵园方签订了《墓地认购协议》,约定墓位使用权50年,由管理方负责日常维护,确保墓穴完好无损。 签完合同后,施先生当即支付了2.38万元认购费用。 这样一来,他心里踏实多了,即便将来老人离世,也不用再为找墓地的事着急上火。 施先生正忙着操办父亲的后事,准备让老人家入土为安,谁知墓地那边却出了岔子。 他这才发现,自己买的这块墓地在2013年就被转卖给了别人,更气人的是,早在2020年就被人占用了。 现在父亲等着下葬,不仅原来的墓穴没了,公墓里连同等规格的墓地都找不着了。 施先生心里急得火烧眉毛,这安葬的事哪能拖啊!可眼下跟墓园掰扯不清,他只能强压着火气,赶紧给老爷子另寻一处安身之地。 施先生不得不重新找下家,另寻风水宝地,再择吉日将父亲入土为安。 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他专门去找墓园负责人理论这事。 不料!对方轻飘飘一句“工作失误”,就想搪塞过去。这个解释听着就来气,根本站不住脚。 有人看见坟头三年没人祭扫,以为绝了后,转手把碑卖了。 活人抢房,死人争地,电视剧里的荒唐事竟在现实上演。 有网友说,墓地跟房子一样有使用年限,到期不续费,转手再卖也不稀奇。 施先生在2010年购置了这个墓穴,谁曾想才过了三年,2013年就被转手卖掉了。明明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50年的使用权,这转卖的速度也太快了。 施先生明明买的墓穴还在使用期内,怎么莫名就被转卖给别人了?他去找管理方理论,对方却轻飘飘甩出一句“工作失误”打发人。 当初可是实打实交的全款,现在耽误老人下葬不说,连个像样的交代都没有,这口气谁能咽得下去? 他火冒三丈,把墓地管理处告上了法院。要求赔他新买墓地的钱、下葬时的招待费,外加精神损失费,总共35万元。 墓地管理处的工作人员面露难色,商量说:“这笔费用确实有点高,能不能适当减免些?” 这个案子里,施先生跟墓地管理方签了《墓地认购合同》,双方这就建立了合法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63条,其中第四款:如果一方拖延还债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泡汤了,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墓地管理因工作疏忽,把原本施工用的墓穴卖给了别人。等到施先生父亲去世时,既没有预留墓穴可用,也找不到同等规格的替代品,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墓地管理方明显违约了。 既然,把施先生原先买的墓穴,后又转卖给了别人,令施先生不得不重新花钱另买,那这笔额外费用该谁出? 施先生当初签了合同,也付清了2.38万,管理方本该履行合同,维护好墓地。可现在墓穴被转卖,导致施先生父亲无法安葬,只能再买新墓穴,这笔损失就是管理方违约造成的。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所以,施先生完全有理由让公墓管理方承担这笔费用。 从法律角度看,施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站得住脚? 《民法典》第1183条,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受害者有权索要精神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墓穴并非普通商品,它寄托着亲属对逝者的哀思与纪念。公墓管理方将同一墓穴重复出售,不仅构成违约,更严重伤害了施先生及其家人的情感,干扰了他们正常的祭奠活动。 基于此,法院认定管理方的行为确实造成了精神损害,最终判决,公墓管理赔偿施先生28万元。 对于此事,网友说,还得是农村,都有各家的祖坟地,不花钱。 那么,大家认为施先生,他诉求35万赔偿过分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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