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9岁小伙在交友群,加了一女孩聊天。随后,女孩发给小伙一视频聊天的链接,小伙没多想,就输入了个人信息,进入了链接,并和女孩在视频里“坦诚相待见”!结束后,对方将不雅视频和小伙的通讯录发了过来。并威胁,如果不转过去2800元,就把不雅视频发给小伙的通讯录好友。小伙懵圈了,和对方讨价还价,最终,对方答应转过去过去800元。小伙意识到这可能是个无底洞,思考再三,报了警。网友:还算长点脑子。
(案例来源:环球网)
19岁的高亮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正处于青春期,对异性充满幻想。
由于尚未交到女朋友,他只能在闲暇时上网与异性聊天,以此来排解寂寞。
近日,高亮闲来无事,像往常一样,在网上浏览着各种社交平台的动态。
在一个语音交友平台上,他遇到了一位声音甜美、自称是附近城市的女孩小静,头像是个很漂亮的女生。
这让高亮心动不已,于是,高亮主动出击,面对高亮的热情,小静也大方的回应。
两人交换了联系方式,高亮心花怒放,以为遇到了爱情,岂不知已经掉进了对方布置好的陷阱里。
2个人越聊越起劲,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对方见时机成熟,便提出和高亮视频聊天的请求,高亮当然求之不得,以为就是普通的视频聊天。
岂料,对方直接发给高亮一个视频聊天的链接,高亮没有多想,便点击了链接并下载了一个陌生的软件。
在输入邀请码和手机号后,高亮就顺利的进入视频里面,才发现对方提议的视频聊天,不单纯。
既来之则安之,人家女孩都不扭捏,自己一个大小伙子怕啥,于是,高亮就稀里糊涂的和小静在视频里“坦诚相见”了。
不曾想,刚结束,小静突然变脸,向高亮发来了他们之前视频的录屏,以及高亮的手机通信录名单。
同时,威胁高亮,让高亮转过去2800元,如果高亮不听话照做,就将这段录屏和他的个人信息发给他的亲朋好友。
高亮顿时慌了神,这要是把视频流出,可就丢人丢大发了,他今后哪有脸见人了?
他赶紧与小静说,自己就是个无业游民,没钱的,最后,对方同意将金额降低到800元。
高亮冷静下来后,觉得800元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而且,视频还在对方手里,万一对方拿着视频再向自己索要钱财怎么办?意识到这可能会是个无底洞。
高亮思考再三,决定报警处理。
警方接到报案以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对高亮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让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多么的危险和愚蠢。并再三叮嘱高亮,千万不要理会对方的威胁,更不要转账。
让高亮将对方拉黑,并承诺会尽力追查嫌疑人的线索。
高亮听着民警的劝诫,一阵阵后怕,幸好及时警醒,报警了警,差点让自己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
1、对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方用聊视频和获取的通讯录信息,威胁高亮转账2800元,后降至800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对方拿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高亮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迫使他交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尽管最终转账的金额降为了800元,但这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会相对减轻。
2、对方除了会被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外,还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9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被侵害人的同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网络及其他网络,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公民信息罪行。
本案中,对方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高亮的通讯录信息等个人隐私,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敲诈勒索。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高亮的隐私权,也触犯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
3、如果对方将不雅视频发给高亮的的朋好友或其他不特定多数人,则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高亮已经将对方删除,但仍存在对方在敲诈勒索未成后,出于报复心理将视频传播给高亮亲朋好友的风险。
若对方真的实施了视频传播行为,高亮有权依法追究对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责任。
4、高亮与在网上与陌生女进行裸聊,触犯法律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高亮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并不触犯法律。
幸好他及时报警,否则,很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牵着鼻子走,让自己陷入更深的困境中。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