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女子7年前在某品牌珠宝店里,花1万3千多,买了一枚钻戒和吊坠。当时店家

小李环球旅 2025-03-03 17:40:49

河南开封,女子7年前在某品牌珠宝店里,花1万3千多,买了一枚钻戒和吊坠。当时店家承诺,只要购买6年以上,就可以按饰品成交价的120%回收。7年后,女子到店要求店家回收饰品,却遭到各种刁难。女子气得找来记者,店长见状改口说可以回收,但一个月只能返2000元,没法一次付清。女子说当初也没告诉她是分期付啊?店长接下来的一句话把她怼得哑口无言…

2017年,李女士喜事将近,丈夫带着她走进一家知名珠宝店,花1万3千多元给她挑选了一枚钻戒和一个吊坠。

付完款,店员告诉李女士夫妇,只要购买满6年,店里可以按照饰品成交价格的120%进行回收。

说完,店员给了李女士一份承诺书,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活动规则。

转眼间,7年过去了,李女士某天看着手上的戒指,突然想起了店家当年的承诺。

于是,她重返这家珠宝店,说明了来意,希望店家能够兑现当时的承诺,按当时成交价的120%回收她买的饰品。

然而,事情并没有李女士想象的那么简单。当她要求店家回收时,却遭到了各种推诿和刁难。

店员先是让李女士购买店里的其他商品,然后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她,总之明里暗里就是不想掏钱回收。

李女士十分不满,店家当初明明承诺好的,如今又反悔了,这是摆明了欺骗消费者呀!

第二天,李女士带着记者重新来到店里,要求店家必须给她个说法。

面对记者的镜头,店长表示可以按照承诺给李女士进行回收,但接下来的条件却让她大跌眼镜。

店长说,回收款项不能一次性付清,而是每个月只能返还2000元。

李女士当然是一百个不愿意,当初承诺书上也没说明要分期给啊?买的时候也没告诉她这一点,如今这是哪一出?

店长却回道,当初你买的时候是没说,但是合同上也没说一定是一次性给你付清的呀!

这句话,让李女士愣了一下,她觉得商家真是太精明了,这不就是耍消费者玩吗?

店长不想在镜头面前把事情弄的太难看,要不也有损品牌形象,就提议有什么事可以私下商量。

但李女士却说,这个事必须现在就说清楚,她没那功夫为了来回折腾。

店长见状,拉着李女士避开记者,去角落里商量了一番。

过了一会,双方回来了,李女士告诉记者,两人商量半天,但店长依然执意要每个月给她返还2000元。

虽然这个结果并不如李女士所愿,她觉得品牌真是店大欺客,但她已经不想再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下去,最终还是无奈妥协。

那么,如果李女士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且不选择妥协,她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珠宝店在销售商品时向李女士作出了明确的回收承诺,并提供了承诺书作为书面证据。

然而,在回收时却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如分期返还,这明显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也构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李女士可以依据此法条,主张珠宝店应履行其承诺,按照约定的价格一次性回收其饰品。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与珠宝店之间的承诺书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合同。珠宝店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购买满6年后将按饰品成交价格的120%回收。

然而,珠宝店在回收时却未能履行这一约定,而是提出了分期返还的不合理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珠宝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约定的价格一次性回收其饰品。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此法条,李女士作为消费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此事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李女士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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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环球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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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