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女子银行卡内莫名汇入了28万元,很快,女子接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来电,称误将28万元转到了女子的银行卡内,请求女子将钱转回去。女子怕被骗,电话报警,警察也告诫女子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来到,极有可能是个骗局,于是女子一直没有转账。次日,见女子迟迟没有转账,陌生男子打电话来说,再不转账给我,我就到法院告你侵占!
在家中看电视的关颖,忽听得手机收到短信的提示音,打开一看,原来是银行卡里收到汇款28万元,竟不由得惊呆了。 正当关颖苦思冥想究竟是谁给自己汇来的28万时,被手机来电的铃声惊醒。 打电话的男子自称是某公司的员工,由于工作失误,将公司账户上的钱款汇入到关颖的银行卡内,请求关颖将钱退给他。 关颖并不是贪财的人,听男子说完后,本想将钱转给对方,但是转念一下,怕是不太稳妥,于是说先咨询一下银行的客服人员,再做打算。 客服人员对关颖说,这28万元,并不是来自公司的对公账户,而是个人的银行账户,因此无法办理退款的手续。
挂断电话后,关颖心生疑窦,之前的陌生来电明明说是公司账户上的钱汇入到我银行卡内,为何银行的客服人员却说是个人的银行账户呢? 为了稳妥起见,关颖电话报警。 警察在电话里告诉关颖说,不要轻易转账,也许是一个骗局。 关颖听后,不由得惊出一身冷汗,询问为何可能是一个骗局呢? 警察对关颖说,近期,市面上常常出现这样一种骗局,虽然关颖的银行卡内显示收到了汇款28万元,但是汇款方可以在24小时内致电银行,申请撤销该笔汇款。 这样一来,如果关颖将28万元钱转给对方,对方在收到钱后,再向银行申请撤销该笔汇款业务,关颖便损失了28万元。 就是说,这极有可能是一场骗局,目的就是诈骗关颖28万元钱! 听了警察的普法宣传后,关颖不禁后怕起来,庆幸自己先报警的举动果然没错。
然而反常的是,二十四个小时过后,银行卡里的28万元并没有转走,并没有发生警察说的情况。 就在关颖一头雾水时,之前打电话的那名男子又拨通了关颖的手机。 男子称,如果关颖同意将钱汇过去,自己会进行酬谢,只需关颖提供一下个人信息。 挂断电话后,关颖再次给警察打电话。 警察告诉她,这极有可能是个骗局,违法人员会利用你的个人信息,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贷款。 这时,陌生男子又打来电话,威胁关颖说,她要是不把钱转回去,就到法院去告她,说她侵占。
1、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陌生男子误将28万元汇入关颖的银行卡内,此时关颖在银行的债权多了28万元,即由于陌生男子的操作失误,使得关颖偶然取得了本应由该男子在银行的28万元的债权。 因财物同时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因此关颖偶然取得了陌生男子的财产性利益。 同时2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如果关颖涉嫌侵占罪的话,将会被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 虽然陌生男子几次三番要求关颖进行转账,关颖并没有向其转账,能否认为关颖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2、关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首先,关颖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称其误将28万元汇入关颖的银行卡内,要求关颖将钱转给他时,关颖并没有将钱款转出,也没有将男子的电话号码拉黑,而是先后咨询了银行的客服人员和警察,显然没有非法占有这笔汇款的故意。 其次,关颖之所以不向男子汇款,主要是担心自己被骗,况且警察也对其进行了告诫,这极有可能是一个骗局。 因此,不能仅凭关颖没有将28万元转账给男子的结果,来认定关颖就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关颖不构成侵占罪。
3、陌生男子只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关颖向其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侵占罪,虽然是刑事犯罪,但却是自诉案件,就是说不告不理,需要被害人到法院的刑庭提起刑事诉讼。 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关颖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但是,关颖却是偶然地取得了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此时,陌生男子应到法院的民庭提起民事诉讼。
因关颖并不确定陌生男子的身份,因此即便没有及时向其返还28万元,并不具有过错,因此无需向其赔偿损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木其石马
骗子为什么能查到持卡人的电话号码?是银行提供的吗?
遮天蔽日 回复 03-03 23:38
同问,是谁泄露了女子的信息?
用户10xxx04
让对方报警,警察来交涉就没问题了。否则这边警察都警告她别汇款了,谁会信他。
毛根朋友
狗屁不通!真这样那如果两人间恰好签订了款到发货的合同,见到钱到账后给买方发了货结果钱又被退回去了,你觉得银行发了钱到账的短信脱得了干系?
丢丢
是不是侵占罪是由法官定的,这点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