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意外过世获得100万赔偿款,因男子未与妻子领过结婚证,赔偿款归未成

小李环球旅 2025-03-03 19:43:48

四川绵阳,男子意外过世获得100万赔偿款,因男子未与妻子领过结婚证,赔偿款归未成年女儿所有。当妻子说出女儿并非亲生时,男子大哥二哥接连出来争夺赔偿款。二哥先是以监护人身份领取了赔偿款,并承诺会保管好银行卡密码和侄女身份证件,却悄悄注销了银行卡,并把钱取出。男子妻子发现后将二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赔偿款。 在2023年5月30日这天,小悦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要不是父亲在工地上发生意外过世,她可能这辈子都不会知道这个秘密。 小悦的父亲因高空作业踩空坠亡,施工方愿意赔偿100万元。本来这笔钱应该由小悦的母亲杜女士所有,但因杜女士一直没有跟丈夫领取结婚证,所以这笔钱就归小悦所有。 按照施工方的要求,要由小悦的监护人签字才能给钱。可偏偏杜女士拿不出小悦的出生证明,还支支吾吾说不清楚为什么拿不出来。 小悦的二伯夏先生接到杜女士的电话后赶来处理弟弟的后事,听到弟妹含糊其辞的样子,怀疑小悦并非弟弟的亲生女儿,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这时杜女士无奈只能说出实情,13年前她跟丈夫领养了小悦,小悦的亲生父母是当时工地上的一对夫妻。 这等劲爆的消息一经传回到老家,夏家的兄弟们都开始对这100万赔偿款虎视眈眈。首先由夏先生作为监护人代小悦领取了赔偿款。 然后又跟杜女士约定存放这笔钱的银行卡归杜女士保管,而夏先生自己保管小悦的身份证和密码,这样两个人都不能取走这笔钱,其他人也都不用再惦记了。 可令杜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抱着丈夫的骨灰返回家乡准备安葬时,却被小悦的大伯们堵在家门口要分割100万的赔偿款,势有不分钱就不让走的架势。 杜女士带着女儿孤儿寡母对抗不了一群大男人,她选择离开,但离开前她得确保银行卡里的余额是不是有过变动。 杜女士在第一次动这笔赔偿款的时候留了个心眼,在一旁偷看到了密码。可当输入完密码后却惊奇的发现,银行卡已经被注销了。 想都不用想,这事肯定是夏先生做的。杜女士赶紧找到丈夫的二哥,夏先生很坦然的就承认了下来,还表示他不放心杜女士,所以把钱取出去了。 明明当初说得好好的,如今夏先生却私自将钱取出,杜女士要为女儿争取权益,于是将她的二伯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赔偿款。 法院一经受理后,先去查询了一下银行里的余额,本来是100万的赔偿款,先前跟施工方谈判找律师处理后事等花费了12万,应该还有88万才对。 可查询下来,银行卡里就只剩下55万。只能先将小悦的银行账户冻结,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解冻。 根据《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悦只有13周岁,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只能由监护人进行代为提起诉讼。而杜女士想要起诉的正是小悦的监护人二伯,唯有让小悦的亲生父母出面才可以。 然后杜女士找到了小悦的亲生父母,但是他们又不愿抚养小悦,更加不愿出庭替小悦起诉。 一时间内忧外患,小悦也得知了自己的身世,而杜女士也没有法子将夏先生起诉至法院,这时村委会的一封撤销监护人的申请书解开了症结。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因村委会得知夏先生用监护人的身份擅自更改小悦银行卡的账户并取钱,村委会提出要撤销夏先生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院先是根据小悦的要求,撤销了夏先生的监护人资格,而后又指定杜女士为小悦的监护人。 然后杜女士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夏先生归还已取出的33万赔偿款。 夏先生很不服气:她就是卸磨杀驴,当初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给我打电话,是我跟施工方谈妥的赔偿款,现在反而过来起诉我还钱! 根据《民法典》第43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财产代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夏先生作为小悦的监护人,应该保护好小悦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但是夏先生却监守自盗,私自注销小悦的银行卡账户,还取出33万自用,应该归还。 考虑到夏先生为弟弟办理后事时的花费支出,法院确认花费金额为17万元,可以扣除。鉴于夏先生忙前忙后的付出辛劳,给予10万元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法院判决,夏先生应归还11万元。但夏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夏先生还是没有还钱,而且其名下也没有可执行财产,执行暂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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