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父亲去世后,姐姐让女子从房子里搬出去,女子不服:这是父亲的房产,我也有

重瓦下庆 2025-02-21 08:44:55

福建福州,父亲去世后,姐姐让女子从房子里搬出去,女子不服:这是父亲的房产,我也有继承权。可姐姐却说父亲在世时,已经将房子给了自己了,自己早已经买断了,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自己有权收回房屋。女子哭诉:我没有结婚,手又受了伤,是真的为难,能不能再给我一点时间?可姐姐姐夫的回答让人意外。

父亲刚去世没几天,二姐就找到吴阿红,说自己家三代同堂,一家三口挤在一套房子里,生活多有不便,希望她尽快从房子里搬走。

为了让她早点搬出去,二姐一家甚至还带着她四处看房,可那些房子,要么太小了,连个像样的厨房都没有,要么伸手不见五指,光线不好。

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搬家的事情就这样耽搁了下来,从年前拖到了年后。

可过完春节,二姐和二姐夫就气呼呼的上门,给她下了最后的通牒:三天内从自己家的房子里搬走。

吴阿红不服,这明明就是父亲生前的房子,怎么就变成二姐家的了?并且自己的手还受伤了,搬家这么大的事情,怎么行?

她想让姐姐姐夫再给自己一点时间,可姐姐姐夫很是气愤,直接把门锁给卸了。

吴阿红没了办法,找来调解员,希望跟姐姐姐夫一家再协商一下,让自己再居住一段时间。

调解员了解到,吴家姐妹3人,吴阿红是家里最小的女儿,姐姐们都已经结婚,并且三代同堂,就她一直单身,没有结婚。

吴阿红说:1985年,二姐结婚时,没有房子居住,父亲心疼女儿,就让二姐一家一直在家里居住。这套房子原本是父亲的,父亲去世后,自己是不是也有继承权?

可吴家二姐却表示:这套房子原本是父亲承租的不假,可后来父亲把承租名额给了自己,自己早已经把房子的产权买断了,现在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

父亲去世后,自己已经多次跟小妹沟通了,自己家实在住不下,自己儿子都是在客厅睡的,在不影响自己家居住的情况下,她想让妹妹尽快搬出去。

一开始,自己给了妹妹100天的时间,也陪她去看了很多套房,可妹妹却嫌东嫌西,又要便宜,又要很好的房子,自己也没办法。

并且更让她气愤的是:小妹名下明明有2套房产,她一定要在自己家居住,也不去拿拆迁过渡房。

原来,吴阿红之前一直在别处居住,直到2022年6月4日,因为她的房屋面临拆迁,才搬进这套房子居住的。

调解员问吴阿红为什么不去申请拆迁过渡房?

吴阿红表示自己一是不符合条件,二是房子很远,自己要在这边照顾父亲,不是很方便。

自己确实拿了过渡费,但是并不多,不能支持自己在这边租套2000元每月的房子,她还是希望姐姐再给自己一点时间,自己肯定会搬走,但是三天时间是不是太短了一点?

调解员本想跟吴阿红争取十五天的搬家时间,可二姐夫表示:三天,不要讲了,三天后关水电。

经过沟通,二姐终于同意,再给妹妹5天的时间,让她去找新的住处。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案涉房屋产权清晰明确,不属于老人遗产,不存在继承争议。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吴家父亲去世后,在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吴家姐妹三人都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但是案涉房屋并不属于老人的遗产,因此,不涉及到遗产继承的事情。

2、案涉房屋登记在二姐儿子名下,二姐一家有权要求吴阿红从房子里搬走。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涉房屋一开始属于吴家老父亲的承租房,后根据政策,吴家二姐购买了房屋产权,并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二姐一家有权要求吴阿红从自己家的房子里搬出去。

3、姐妹之间应当顾念亲情,相互理解和尊重。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开始,姐姐也理解妹妹的难处,给了吴阿红100天找房子的时间,并陪她四处看房,吴阿红也应当理解姐姐一家住房拥挤的难处,如果大家多为对方想一想,也不至于闹到现在的局面。

姐妹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理解。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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