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一男子因不满法院把不满1岁的儿子判给妻子抚养,竟把儿子偷偷带离新疆,还

沙僧说事 2025-02-20 08:49:57

新疆塔城,一男子因不满法院把不满1岁的儿子判给妻子抚养,竟把儿子偷偷带离新疆,还更换联系方式,谁都找不到。妻子心急如焚,向法院求助,但法院只能将男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隔9年后,男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理由是儿子与自己长期共同生活,他也希望与自己一起生活。

(来源:潇湘晨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韩某和妻子王某婚后生了个儿子小韩。可自从王某刚怀上孩子那会儿,韩某就经常与王某争吵。而儿子出生后,争吵也没有断过。

因此,在儿子还不满1岁时,韩某就与王某闹起了离婚。不过,韩某十分爱自己的儿子,所以本来打算协议离婚的,但为了儿子,韩某决定走诉讼离婚。

可是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由于小韩当时尚未满1周岁,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小韩归王某抚养,韩某需要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然而在法院下达判决书,但判决尚未生效前,韩某竟然悄悄将小韩带离了新疆,还更换了联系方式。

王某找不到小韩和韩某,十分地着急,只得向法院求助。可是法院也找不到韩某的具体位置,只能将韩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希望韩某能自己带着小韩回来。但是韩某这一走,就是9年。

在这9年期间,韩某独自将小韩抚养长大,虽然生活不算富裕,但韩某对小韩的爱却未曾减少,他尽了自己的所能,给了小韩最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可是韩某的心中始终有一个结,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儿子跟着自己一起生活,但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承认。

现在儿子跟随自己生活了这么多年,应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小韩的抚养权给要回来了。

因此,在2024年7月的一天,韩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儿子小韩的抚养权。

韩某认为:

虽然当年法院把小韩判归了王某抚养,但那时候小韩还不满1周岁,但现在小韩已经快10岁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小韩有决定跟谁生活的权利。

此外,小韩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已经习惯了,所以不易擅自变更小韩的生活环境。

第三,自从小韩跟自己一起生活后,王某未曾支付过抚养费。

因此,王某不具备抚养小韩的条件,请求法院同意变更小韩的抚养权。

可王某却生气地指责韩某,她认为:

韩某强行抢走小韩的行为已经违法,所以任何主张都不能支持。

至于未支付抚养费,那是因为韩某将小韩抢走后,更换了联系方式,导致根本无法见到小韩,更不用提支付抚养费了,不是不愿意给,而是没办法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当年法院已经判决小韩归王某抚养,是韩某强行将小韩抢走,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违法。

其次,小韩虽然现在愿意与韩某一起生活,但那是因为韩某的行为剥夺了小韩与王某的母子联系,使得小韩未能感受过母爱。

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进行抚养权判断时,应当征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的个人意愿,但韩某的行为本身已经违法,如果支持了变更抚养权,无异于让韩某在违法的情况下还能获利,这与法律精神相悖。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请。

韩某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他提起上诉称:

自己虽然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原则。

小韩跟着自己生活多年,他的一切生活习惯以及生活环境都已经平稳,现在不易发生变动。

如果不变更小韩的抚养权,到时候王某强行带走小韩,会对小韩的成长不利。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韩某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导致小韩与王某断联9年,其行为剥夺了小韩与王某之间的母子亲情,该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虽然法律规定,对8周岁以上的孩子要遵循其个人意愿,但该情况并非判断抚养权归谁的唯一标准。对于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等问题,也是考虑的依据之一。

韩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会对小韩的教育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判决这时改判小韩的抚养权归韩某,无异于在侵犯王某的合法权益。

既然当年韩某采取了极端方式,抚养了小韩9年,那现在他就要为这种错误行为承担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也就是说,小韩的抚养权还是归王某所有。不过,王某想要把小韩带回新疆生活,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毕竟小韩已经适应了外地的生活,所以王某不仅面临母子关系建立的问题,还将面临变更儿子生活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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