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房却成“引狼入室”。上海,一女子将房子借给同学居住10年,其同学不仅不给房

沙僧说事 2025-02-19 09:38:59

好心借房却成“引狼入室”。上海,一女子将房子借给同学居住10年,其同学不仅不给房租,还要女子将房屋过户给她。女子十分气愤,要同学马上搬走。同学认为她在这里居住10年有使用权,拒绝搬走。无奈之下,女子将同学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

李玉是个勤奋努力的女孩,大学毕业后便投身于激烈的职场竞争中。凭借着自身的才华与拼搏,她在城市里迅速站稳脚跟,事业蒸蒸日上,不仅购置了一套温馨的自住房屋,还额外投资了几套房产用于出租,日子过得充实且安稳。

王丽与李玉既是老乡,又是昔日同窗,关系一直颇为不错。当王丽决定到李玉所在的城市寻找工作时,因初来乍到,没有落脚之处,便向李玉求助。李玉念及往昔情谊,毫不犹豫地将自己的一套小公寓安排给王丽居住,还贴心地嘱咐她安心找工作,不必有后顾之忧。 王丽入住后,很快便找到了一份工作。

然而,李玉出于同学情面,当时并未立刻开口让王丽搬走。可令李玉没想到的是,王丽竟十分不自觉,在公寓一住就是两年,丝毫没有主动搬走的迹象。李玉实在无奈,只好委婉地提醒王丽该另寻住处了。

王丽当时满口答应,称自己正在积极找房子,一旦找到便马上搬走。 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王丽却越发觉得这套公寓就是自己的家,对这里产生了深深的依赖,根本不愿意搬走。

甚至,她还背着李玉偷偷前往房管局,咨询房子过户的相关事宜,只不过由于资料不足,未能成功办理。此后,王丽的行为愈发过分,她不仅将老公和孩子都接到了这套房子里居住,还厚着脸皮找到李玉,要求李玉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理由是这样孩子就可以在当地上学。

李玉听闻王丽这般无理的要求,顿时怒不可遏,当场便严词要求王丽立刻从房子里搬走。但王丽却毫无愧疚之意,声称自己在这套房子里已经住了10年(故意夸大居住时长),按照常理已经拥有了使用权,而且还强调自己这10年(实际两年,但她歪曲事实)相当于帮李玉看房,李玉却从未支付过一分钱报酬,所以坚决拒绝搬走。

李玉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王丽起诉至法院。

李玉的诉讼理由 1. **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及租金支付**:李玉虽未与王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从李玉将公寓提供给王丽居住这一行为来看,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72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王丽在公寓居住长达两年之久,却从未支付过租金,严重侵犯了李玉作为房屋所有者应得的收益权,李玉有权要求王丽支付这两年的房屋租金。

2.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玉作为公寓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该公寓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王丽未经李玉同意,长期霸占房屋,且擅自将家人接入居住,其无权占有行为严重侵犯了李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王丽狡辩称自己在该房屋居住了10年(实际两年),按照习惯和常理,已经拥有了对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她认为长时间的居住行为足以让她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益,尽管这种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王丽声称自己这10年(实际两年)来一直居住在此,相当于在帮李玉看房,而李玉却从未支付过任何报酬。她将自己的非法占有行为歪曲为一种提供服务的行为,试图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租金和搬离房屋。

法院的判决理由 1.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玉与王丽之间虽无书面租赁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王丽作为承租人,在享受房屋居住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租金及支付期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丽应按照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其居住两年期间的租金。

2. 依据《民法典》第240条,李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王丽未经李玉许可,长期霸占房屋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李玉的财产所有权。王丽主张的因长期居住获得使用权以及所谓的看房报酬等说法,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法院判决王丽需限期搬离李玉的公寓,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两年的房租。

法院判决后,王丽却依旧冥顽不灵,拒绝执行判决,坚称自己不会搬走。李玉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采取行动,最终将王丽强行带离了公寓。至此,李玉才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这场因好心借房引发的闹剧也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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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城

空城

1
2025-02-19 13:49

好心着雷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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