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号码也是隐私!上海,女子与多年未见的初中同学偶遇,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结果没

沙僧说事 2025-02-18 09:21:30

电话号码也是隐私!上海,女子与多年未见的初中同学偶遇,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结果没多久,女子便频繁收到某平台的催款信息与电话。一打听才知道,是初中同学在平台借款,女子被设置为紧急联系人。女子联系女同学,请求她给平台说清楚,停止向自己催款。可女同学却满不在乎:手机号是你自愿给的,电话又不是我打的!无奈,女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判了!(来源:浦东法院)

据悉,在2018年的一天,陶女士偶然遇到初中同学潘女士,两人见面心情格外激动,并彼此留下联系方式,约定之后经常聚一聚。

不料,自2024年1月份起,陶女士经常收到某平台的催款信息,大概的意思是,因借款超过期限,请尽快还款。

信息中的名字,正是陶女士的初中同学潘女士。

起初,陶女士并没有在意,只以为是骚扰短信。没想到,催款短信几乎每天都会收到,甚至还有陌生电话打进来。

陶女士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这才联系潘女士询问缘由。

原来,是潘女士在两人见面后不久,就看中了一款手机。因为手头上并不富裕,于是通过某平台办理了借款。

在紧急联系人一栏里,潘女士填写了陶女士的手机号。

可是到了后来,因为潘女士无力偿还债务,平台开始催款。可是联系不到潘女士,平台只能联系“紧急联系人”陶女士。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陶女士请求潘女士向平台说明情况,不要再给自己发送催款信息了。

哪里想到,潘女士满不在乎的回应:没事的,你屏蔽了就是。对你不会有任何的影响!

沟通未果,陶女士依旧会收到催款信息。无奈之下,陶女士将潘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1.潘女士的行为,侵犯了陶女士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其中,就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

具体到本案,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将陶女士的手机号设置为“紧急联系人”,并对陶女士的生活造成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2.潘女士辩称,手机号是陶女士自愿给的,信息是平台给发送的,故不构成侵犯隐私。

既然自身都存在过错,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认为,陶女士起初将个人联系方式交给潘女士,其初衷是为了个人社交方便,并没有授权潘女士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如一方当事人有权了解合同的相关条款、履行情况等信息,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

具体到本案,潘女士与借款平台构成债务关系,并将陶女士作为紧急联系人,填写至合同中,侵犯了陶女士的知情权。

故法院应认定为潘女士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通过调解,潘女士向陶女士道歉并赔偿损失,陶女士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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