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2岁男孩晚上骑电动车回家,没看到睡在路中间的醉汉,撞上后因为害怕骑车逃逸。十分钟后,18岁女孩骑电动车经过,又撞上醉汉,但女孩选择了打电话报警,并将醉汉送往医院救治。伤好后,醉汉将男孩和女孩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2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引发了争议。 (来源:红星新闻) 刘某住甘肃张掖某小区,案发时,刘某12周岁。 2024年5月22日晚上11点,刘某骑电动车回家,他的身影在昏黄的路灯笼罩下,显得格外的修长。 因为时间太晚,街道上行人稀少,只有偶尔几辆车匆匆驶过,所以刘某骑得很快,想早点回到家。 这天,依某和朋友在街上喝酒,喝到很晚。 聚餐结束的时候,依某脸上已经有醉意,但他意识是清醒的,觉得自己没事,还可以回家。可当依某走了一段路后,酒劲上头,摔了一跤,接着他就横躺在马路中间,睡着了。 过了一阵,刘某骑二轮电动车经过,没有看到依某的存在,“砰”的一声,刘某连人带车撞了上去。 刘某慌乱地爬起来后,看到依某在地上挣扎了几下,内心十分恐惧:“怎么办?”
刘某心里一片空白,手忙脚乱地扶起电动车。 因害怕家人会责备,刘某犹豫了一下,最终选择了骑车离开现场。 10分钟后,女孩闵某骑两轮电动车途经该路段,也是没有看到地上的依某,砰的一声,她也撞上了依某。 和刘某因为害怕逃逸不同,闵某咬着牙,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送依某到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依某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颅内积气等。 由于依某醉倒路段有监控录像,刘某和闵某先后撞上闵某一事,均有监控录像记录,所以刘某撞上人后逃逸,以及闵某报警都有直接证据。 现在的问题,本案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1、一般的交通事故,根据各方的过错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比如依某半夜睡在马路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和闵某骑车的时候没有注意看 ,疏于观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比例,需要根据他们过错的大小进行划分。 2、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逃逸了,刘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变重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如果本起事故中的依某不存在过错,刘某肇事逃逸,按照上述规定,应该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依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本起事故只有依某和刘某两人,没有闵某后续伤害,刘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依某承担次要责任。 2、因闵某的二次事故,本案变成了混合侵权纠纷。 《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案件到了这里,便是一个分清刘某和闵某各自对依某造成伤害大小的问题,以及依某应该就此事承担多少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应该担主责,承担55%的赔偿责任,支付依某34万余元。闵某应该15%的赔偿责任,赔偿9万余元。 剩下的30%责任,由依某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