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突感裤裆里似有虫在爬,他脱掉裤子就挠,同办公室的女同事被惊得尖叫,男同事围观哄笑。公司对他当众脱裤行为很是恼火,认为他违背道德,开除了他。男子辩称:裤子里进虫子挠下怎么了?凭啥就被开除?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赔偿119000元,并上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胡一阳是速运公司一名员工,他对待每一项任务都一丝不苟,力求做到最好,他认真的工作态度经常赢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他性格大咧咧的,随意、不拘小节,也不爱与人计较,因此,他的人缘很好,与同事们的关系相处得很融洽。
然而,他时常头发凌乱,随性穿着,不修边幅,不太在意细节的样子,随和、亲切,却又有时很滑稽,就如一活宝!有他,紧张的工作氛围总让他搞得轻松愉悦起来。
这日,正在办公室里上班的胡一阳,突感裤裆里似有虫爬,也不知是紧张还是幻觉,他感觉虫在咬他的下体。
他蹦跳起来,迅速脱掉裤子,上手去抓挠。
而此时,办公室里男男女女还有好多人,他当众脱裤,把身边的女同事惊得尖叫着避开,男同事也都围观哄笑。
胡一阳满不在乎地说:笑什么笑,挠个痒有啥可笑的!
男同事们不荤不素地开着玩笑,引得办公室哄笑满堂。
谁知,办公室嘈杂哄笑声惊动了公司领导,他走进办公室一眼看到退掉裤子的胡一阳。
这是上班时间,你、你们都不工作,在做什么?他指着胡一阳,又指指起哄的同办公室的员工。
其他员工看领导发怒了,都溜溜地回到自己的工位,继续工作。
胡一阳被叫到领导办公室,训斥他上班时间当众脱裤子,不注重个人形象,哗众取宠。影响了正常工作,还影响了公司形象,更违背了道德,公司决定开除胡一阳。
胡一阳辩称:脱裤子是有原因的,虫子爬进裤裆,还咬…情急之下才…就挠一下,有什么大不了的?凭啥就开除了?我又没影响工作!
胡一阳越是解释,公司领导越生气,你把办公室当什么地方了?你家卧室吗?大庭广众,公共场所,脱裤子,你不会去卫生间吗?一点规矩都没有!太没道德了,必须开除!
胡一阳多次找领导,希望网开一面,结果都悻悻而归。
胡一阳觉得公司就是小题大做,便提起了劳动仲裁,认为被开除,是公司强硬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赔偿他2n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19000元。
对于他的申诉,劳动仲裁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公司处置合理,驳回了胡一阳的赔偿诉求。
胡一阳觉得自己太冤枉了,不服仲裁结果,又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要求公司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胡一阳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并无懈怠,只因裤子里进了虫,就脱裤挠一下,就被开除,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胡一阳认为,公司非法解除他的劳动合同,那就应给予他双倍的经济补偿,按补偿标准计算,应支付119000元。
2、公司认为:胡一阳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上班期间,在办公室脱裤子,影响极大,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开除他合情合理。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胡一阳在办公室脱裤子,还是上班时间,无视办公室里其他男女同事的存在,不顾个人形象,违背道德,影响急坏,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开除他合情合理。
3、最后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办公室为公共场所,胡一阳在大庭广众之下脱裤子,并且办公室里还有女性同事,这种行为不仅不雅,也违背了道德,是对人的不尊重。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即便胡一阳裤子里真的有虫在爬,或是咬,他完全可以跑进公司的卫生间进行处理,当着同办公室的所有员工的面脱裤子抓挠,哗众取宠,制造吵闹混乱。
他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可依。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胡一阳的诉讼请求,支持速运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
随心所欲固然自由洒脱随性,但自由是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的自由,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无论是在单位还是家,不管是在同事还是家人身边,自律地约束管理自己都是一种生活态度。
(人物为化名) 您对胡一阳办公室脱裤子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