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0后男子酒后和朋友一起到澡堂洗澡,工作人员劝阻男子2人不要进入水池内泡澡,结果男子和朋友仗着年轻不听劝阻,进入水池泡澡,男子溺亡,男子朋友睡着也险些溺亡。事后,男子家属将与男子一起泡澡、还有喝酒的朋友、澡堂告上法庭,索赔20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系家中独子,与妻子育有1女,前些年因与感情不和与妻子离婚,与妻子离婚后,带着年幼的女儿与父母一起生活。
2年前的一天下午,李某与朋友黎某、杨某、李某1一同到郑某家中吃饭,期间与黎某、杨某、李某1一共喝了2瓶白酒。
饭后,李某与黎某、杨某、李某1回家路上,又觉得不尽兴,在路边找了个烧烤摊,又各自喝了几瓶啤酒。
喝完酒后,杨某、李某1各自回家。李某则又和黎某一起前往一澡堂泡澡。
进入澡堂后,澡堂的工作人员发现李某与黎某均喝了酒,便提醒二人不要到水池内泡澡。
李某与黎某因均系90后,仗着年轻,并没有把工作人员的劝阻当回事,仍进入水池。
澡堂工作人员见状,因故离开。怎料,过了几分钟,再次返回水池时,发现李某、黎某二人,一个躺在水池子里,另一个则靠坐在水池边睡着。
澡堂工作人员慌了,连忙施救,并拨打120,可悲剧的是,李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虽然经鉴定李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但是李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不是与黎某、杨某、李某1、郑某4人一起吃饭喝酒,或是澡堂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李某并予以施救,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将事发前与李某一起喝酒吃饭的黎某、杨某、李某1、郑某4人,连同澡堂一起告上法庭,索赔208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李某家属的控诉,杨某不同意赔偿,郑某没有答辩外,黎某认为与李某一起喝酒的都有责任,李某1则表示由法院处理。
澡堂表示不同意赔偿,理由是认为,澡堂内贴有醉酒后禁止泡澡的警示标志,事发前,澡堂的工作人员还曾劝阻过李某不要进入水池,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怎么判?
1、李某的四个朋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参与者因共同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因而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郑某没有参与饮酒,也无证据证明郑某存在劝酒、灌酒行为。李某与黎某、杨某、李某1在郑某家中喝完酒后,一同离开。郑某并无过错,无需担责。
李某与黎某、杨某、李某1在郑某家中喝完酒后,一同离开,而后又一同饮酒,虽然杨某、李某1又一同参与了第二场饮酒,但先后离开,离开时还有黎某陪着。杨某、李某1同样无过错,无需担责。
纵观本案,黎丹与李某一起先后两次饮酒,又和李某一起去澡堂,在澡堂工作人员告知饮酒不要去池子,且池子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未劝阻李某不要泡澡,而是和李某一起进入池子后,未对李某进行关注,自己也睡着了,造成本案悲剧的发生。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2、澡堂是否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澡堂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虽然澡堂内贴有相应的警示标志,且在事发前,工作人员曾对李某进行劝阻,但是在看到李某与黎某进入水池后,便没有作为,存在疏于风险的防范、检查与管理之过错,也需要担责。
3、李某自身也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法院认为黎某、澡堂需要担责,但是也指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大小等均有明确的认知,两次饮酒后不顾澡堂工作人员的劝阻进入澡堂水池内泡澡,系自愿陷入一般的生活风险中,应对自身死亡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澡堂各承担10%的责任为宜,核定李某家属提出的合理诉请后,最终判决黎某、澡堂各赔偿李某家属19.2万余元损失。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怎么办,澡堂已经使用非肢体接触方式制止了,尽到努力了,需要澡堂使用肢体接触的强力去制止吗?法律给澡堂授权使用肢体接触的强力制止的权限了吗?可能澡堂的罪过就是没有立即拨打妖妖灵
一锤定音
澡堂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了,为什么还要判有责,难道还要澡堂派人寸步不离的盯守才行吗,这样断案的法官你是人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