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3岁大爷早年离异,儿女也不搭理他,一男子很照顾他,大爷一感动,就立下遗嘱把价值600万的房子送给男子,还过了户,没想到,房子送出去15年,大爷93岁竟然闪婚,后老伴给他吹枕边风,他想把房子收回,并2次把男子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王阿公年轻的时候脾气暴躁,前妻受不了他,就跟他离婚了,儿女对他怨恨很深,无法释怀,也跟他断绝来往。
王阿公成了孤家寡人,年轻的时候轻手利脚日子还好过,但上了年纪,就难熬了。
刘先生夫妻和王阿公是同事,而且,他的父辈和王阿公很熟,他看王阿公很可怜,心慈面软的刘先生就决定照顾一下王阿公。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人到了年纪,无亲无靠确实可怜,就当积德行善了,谁让他看不下去呢。
就这样,刘先生夫妻照顾王阿公的饮食起居十几年,彻底把王阿公感动了。
人家跟自己无亲无故,也就是熟人加同事而已,能尽心尽力,就像对自己亲人一样,反正儿女都断了联系,跟别说尽赡养义务了,他就决定,百年后这套房子送给刘先生。
于是,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把房子赠予刘先生夫妻,他在遗嘱中情真意切的写道: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伤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
2005年,王阿公和刘先生夫妻写了《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协议约定,刘先生夫妻对王阿公生养死葬,他过世后,房子财产都由刘先生夫妻继承。
但王阿公的房子,是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刘先生的,明眼人都知道,这样是为了规避各种税,其实就是赠予,因为王阿公没让刘先生支付房款,而他还一直住在里面,
这本来是一段佳话,让人闻之感动,可没想到,在王阿公93岁这年,因为他梅开二度,竟然节外生枝。
15年后,也就是2019年6月,已经93岁高龄的王阿公,竟然闪婚了,在后老伴的枕边风下,王阿公后悔了,要把房子收回来,不给刘先生了。
刘先生当然不干,虽然一开始,他照顾王阿公,并非图他什么,但房子是他自愿赠予,他这么多年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拿这套房产问心无愧,凭啥归还,便宜了王阿公的后老伴?
王阿公一看刘先生不还在后老伴的怂恿下,决定跟他撕破脸,把他起诉到法院。
可也许王阿公还念旧情,觉得自己不占理吧,第一次起诉,他竟然撤诉了。
可架不住后老伴磨他,2022年8月,他第二次又把刘先生起诉了,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
法庭上,刘先生很是激动,他拿出跟王阿公的合影,证明这么多年对他无微不至的照顾,并非提供一日三餐,洗洗涮涮那么简单,也给予了精神抚慰,带他旅游,聚会。
即使是王阿公把他告了,不搭理他了,他也经常发微信嘘寒问暖,他认为自己履行了赡养义务。
而王阿公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刘先生对自己没尽到赡养义务,或者他有什么对不起自己的地方。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王阿公生前立有遗嘱,并通过《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了与刘先生夫妻之间的财产赠送关系。因此,在王阿公去世后,他的财产的继承应优先按照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阿公与刘先生夫妻签订的《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刘先生夫妻按照协议承担了王阿公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有权在王阿公去世后受遗赠其财产。
王阿公因个人婚姻关系变化而试图撤销该协议,缺乏法律依据,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撤销需基于法定事由,如受遗赠人没履行协议义务等,而本案中并未出现此类情况。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的赠与已经通过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确定,并且涉及道德义务性质的履行,即刘先生夫妻对王阿公的赡养义务。
此外,虽然房屋是以买卖形式过户,但实质上并未支付对价,属于赠与行为。
因此,该赠与不适用一般的撤销规定。王阿公试图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撤销赠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驳回了王阿公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刘先生夫妻的合法权益。
王阿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九派新闻)
用户12xxx43
93岁白活了。
淘淘妈
老糊涂了,闪婚的老伴明显为房而来
眼镜王蛇
二审判决后,闪婚老伴离婚了。
净土
这个糟老头子,老婆孩子都远离他是有原因的,不必觉得他岁数大了可怜他,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