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一90后小伙想到了一个赚钱绝招,从网上买来48部不雅视频,随后又在网上进行转卖,结果刚卖出去100多元就被警方抓获,让人没想到的是,小伙竟然因此背上了前科。
据悉,小伙尚某是一名90后,毕业后就找到了一家公司工作,因为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女朋友,于是就将目光放在了网上。
一次偶然的机会,尚某发现有人在网上兜售不雅视频,怀着好奇的心理,加上也是满足这种不良嗜好,尚某联系上了对方,一口气买了48部不雅视频。
看完这些不雅视频后,尚某觉得如果能卖出去,不仅可以抵消掉自己的购买费用,而且还能够赚一笔。
于是,尚某就在网上又将这48部不雅视频卖了出去,一共卖给了21名网友,赚了135元。
可是,好景不长,尚某的这一行为很快就被警方察觉,于是,警方将尚某抓获归案。尚某可能做梦都没想到,自己这看似不起眼的“小生意”,竟然会让他陷入如此严重的法律困境。
从法律层面来看,尚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尚某购买不雅视频后,为了获取利益,将其在网络上传播给21名网友,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是48部,超过了法定的20部标准,虽然从中获利135元,获利金额看似不多,但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当然,这里有必要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行区分。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目的。
如果尚某仅仅是出于个人分享或者其他非牟利目的,将这些不雅视频传播给他人,那么,尚某的行为依然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按照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传播数量超过40部以上的,仍然要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追究。所以,无论尚某有没有以此牟利,都是构成犯罪的。
最后,尚某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切勿因一时的贪念或好奇心而触犯法律。一旦触犯法律,即使是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也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就像尚某,不仅失去了原本平静的生活,还背上了前科,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难以抹去的污点。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