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误给别人转了一万元。联系对方后,对方只愿意归还7000元,剩余的想作为感谢费。女子最开始同意了,但是公司得知后却不同意,联系民警,想要要回全部款项。而对方却又只转了1200元,剩余的坚决不转,还说:“让女子买个教训,以后不要再出错。”并表示女子反复无常,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不愿意再沟通了。
素材来源于:海报新闻 张瑾在公司负责财务,她去ATM机转账的时候,不小心给不认识的人转了一万元。等反应过来,钱都已经转出去了,于是她赶紧联系银行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帮忙追回。 工作人员很负责任,很快就找到了收款人,并且获取了对方的联系方式,随后联系到了对方,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并征求对方同意,想把其电话号码给张瑾。 对方叫李女士,她知道转错钱的人肯定很着急,所以就同意了。工作人员将李女士的电话号码告诉了张瑾。 张瑾赶紧联系上李女士,说话都有点结结巴巴,紧张得不得了,生怕对方不归还这笔钱,那可是一万元呀。另外,要是不追回来,事情闹大了,自己工作上的失误一旦被放大,工作都可能保不住了。 李女士也理解张瑾工作不易,不过她早就听说像这种情况应该有感谢费,于是直截了当地说:“我会给你转7000元过去,剩余的3000元就是感谢费了,你同不同意?” 张瑾当然不同意,但是钱还没转回来,她说话也不敢太强硬,只能委婉地说:“能不能一起转过来呀?我生活特别困难,上有老下有小,生活不易。如果你不全部转过来,我没钱去填补这个缺口。” 并且还说:“我知道你是好人,也会念你这个情分,以后只要有什么事情我能帮到的,我一定帮,并且这次我也会准备礼物送给你。” 李女士也是个爽快人,说:“其他就不用多说了,礼物你也不用准备了,反正我只需要这3000元感谢费就行了,一笔两清以后,你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 听到李女士这么一说,张瑾感觉想要要回全部款项有点难,与其僵持,还不如先拿那7000元,要不然对方一不高兴,连这笔钱也不转过来了。 于是张瑾就同意了,最后她收到了李女士转来的7000元。不过她心中还是有点难过,要是对方收取几百元红包作为感谢费还可以接受,可这是3000元,实在难以接受。 所以在工作当中,她难免抱怨了几句,这件事就被其他人知道了。最后,公司为了给张瑾出头,直接报了警,想让民警帮忙找到李女士,要回全部款项。 可是李女士还是固执己见,说自己收取感谢费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是我转错一万,那么我自然也会给别人几千的感谢费,所以我不认为自己收下这3000元有错。” 经过大家的劝说和调解,最后李女士又转回了1200元,而剩余的1800元就作为感谢费,一分也不愿意多退还。 并且她还说张瑾反复无常,天天打电话影响到了她的正常生活,她不想再理会这件事了。“如果他们觉得我退的金额太少,就让他们去起诉吧,到时候怎么判我就怎么给。” 而张瑾觉得这1800元的感谢费也太多了,自己实在是亏大了。不过她也不准备去起诉,只是希望大家要吸取教训,不要再像自己一样马大哈,最后损失的还是自己。 当然,网友们看到后,有的说感谢费多了,有的说感谢费不多,反正大家的看法不一。
这笔感谢费明显过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第九百八十五条也表明:“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在张瑾转错账这件事情中,李女士获得的一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她在法律上有义务将全部款项归还。
虽然李女士配合退款,在一定程度上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可主张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像误工费、交通费等,但必须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限。
李女士索要3000元感谢费,在仅归还部分款项后仍扣留1800元,远超出合理范畴,且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1800元与实际损失相关,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要是张瑾通过诉讼解决,法院通常会支持她追回全额款项,不过也可能会根据李女士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判决张瑾承担部分费用。
法律不支持强制索要高额“感谢费”,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侵占。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超越梦想
自己长眼,名字对不上也转,我是我不给感谢费,叫她自己本人过来拿,等我有空先给你取,给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