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位17岁的女孩,在酒吧醉酒以后,被3位不怀好意的年轻人搭讪,并以各种理由带回了家中,不料女生却从13楼坠楼而亡… (备注: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出于普法需要,情节有所改变,但并不影响案件定性) 幽暗的灯光下,年轻人们三五成群的坐在一起,尽情的跟随音乐扭动着身体,时而有人举起酒杯,邀请众人一饮而尽… 靠近门口的雅座上,坐着3位年轻小伙,从他们的穿着打扮来看,3人显然是酒吧的常客,这个门口的雅座,也是他们多番商议后才确定下来的位置。 此时一位醉酒的年轻女子摇摇晃晃的向外走去,她成熟的打扮与脸上的稚嫩形成鲜明的反差。 晓乐(化名),年仅17岁的年纪,就学会了喝酒化妆,她在当地的一家卫校上学,这段时间恰巧学校安排实习,她也就顺势住在了家中。 3人看到向外走去的晓乐,立刻两眼放光,像看见了猎物一 般,搀扶着晓乐就从外走了出了,有说有笑的上了一辆出租车。 此时的天空是黑暗的,3人联系好了在家中的两位朋友,只等着他们将胜利的果实带回去。晓乐也终将为自己的年少轻狂付出代价。 一路上晓乐也清醒了许多,但涉世未深的她并未想到对方的恶,以为只是普通的交朋友,就和对方上了13楼的一个房间。 亦或者,在5个年轻小伙子的包围下,她纵使有心反抗,也很难逃得出去… “和我们玩玩吧…” “交个朋友吧…” 大草原中,很多猛兽面对难以逃脱的猎物,都不会立刻进食,而是会先戏弄一番,一方面是担心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一方面则是它们有信心猎物不会逃走,它们要享受捕猎的乐趣。 现在的5人就是这样的想法,他们没有直接将晓乐按倒在床上,而是像看待猎物一般,饶有兴趣的对着晓乐玩了起来。 晓乐不傻,她已经知道今天在劫难逃,只能抓住5人松懈的机会,试图从窗户逃走… 片刻之后,只听“咚”的一声,晓乐从13楼自由落体掉了下去,剩下的5人直接傻了眼,他们没有料到,此事竟然闹到了如此地步。 警局内,5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等待5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5人有预谋的将晓乐带到小区房间以后,违背晓乐的意愿,与晓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现在有争议的是,晓乐系自己失足坠楼而亡,是否属于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即因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有人认为,强奸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是强奸罪中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类似被害人自己坠落的,应当不包括在内。
虽然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上确是有失偏颇的,该罪的致人死亡,完全包括被害人自尽这种情况。 回到本案中,虽然从因果关系来判断,晓乐系自己在窗户处坠楼,但这种行为符合一个被害人在遭遇到侵犯之后做出的正常反映,并没有阻断之前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属于强奸罪致人死亡。 最终,人民法院分别判决5人有期徒刑10年、7年、6年、3年3个月、3年,同时判令5人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7万余元。 一条年轻的生命不慎离去,可却仅仅赔偿4.7万余元,这是因为刑事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自愿的情况下,法院只会判决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比如丧葬费,不会判决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死亡赔偿金。 看到判决结果,晓乐的父母怒气难消,遂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他们认为,认为晓乐属于未成年人,事发当时虽然在外实习,但仍然属于卫校的学生,学校未能采取合适的管理措施,导致晓乐彻夜未归,学校存在责任,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0余万元。 学校方面辩解称:晓乐当时已经在外实习,学校并未统一安排住宿,晓乐选择在家住宿,晓乐的父母对此事明知,学校对晓乐晚上外出与否,根本不存在管理的可能性,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晓乐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实在上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且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应当应当承担责任。 但现在的情况是,晓乐属于实习期间,且实习的住宿地点为家庭,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苛求学校在对晓乐进行有效的管理。最终,人们法院驳回了晓乐家属的诉求。 最后,虽然意外不可避免,但很多时候,危险却可以通过提前预防的方式避免,通过此事也提醒所有的独自朋友们,酒虽好,但一定不要贪杯。 那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