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回家做核酸取样,因为显示有异常被带往派出所调查,谁知在派出所里,男子

午夜游民 2025-01-26 17:45:21

青海,一男子回家做核酸取样,因为显示有异常被带往派出所调查,谁知在派出所里,男子和母亲因此和民警发生口角,结果男子却遭到了民警和辅警肆无忌惮的殴打,直至男子不省人事后对方方才停手,事发后,男子被鉴定为轻伤。

据被打的孙先生称,事发后,涉事派出所一名张姓所长多次来家里协商谈和,于是便签署了和解协议,对方赔偿10万元,并要求对打人者进行处理,然而,后来打人者依然在正常上班,而且,孙先生找到打人者后,对方却说伤情是自己摔倒的,拒不承认是殴打所致。

于是,孙先生便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问题,终于涉事民警因故意伤害被立案调查,据悉,打人者有1名正式民警,2名协警,其中,这名民警联系孙先生,希望赔偿得到谅解,不过,孙先生并不同意谅解,孙先生表示,若为钱折腰,我想我一定会后悔的。

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这起事件,其中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责任认定。

先看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民警和辅警对孙先生进行殴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直接导致孙先生身体受到轻伤,侵害了孙先生的健康权。所以,他们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事发后,孙先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赔偿18万元,目前,三人已经将这笔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再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这起事件中民警和辅警的行为涉及罪名认定问题。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殴打他人致轻伤,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刑讯逼供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刑讯逼供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民警和辅警殴打孙先生并非为了获取口供等与刑讯逼供目的相关的行为,更多是因口角冲突引发的暴力行为,所以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民警所在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民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殴打孙先生的行为,其所在单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由于孙先生已经获赔10万元,那么,这10万元算是孙先生和打人者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后得到了赔偿,就算是孙先生已经获得了国家赔偿了。

其实,无论身份如何,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一旦逾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48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