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两男子跑到足疗店按摩放松,结果两人却接连触碰了五名女技师,足疗店经理发现后,要求两人道歉无果后选择了报警,最终,两人被行政拘留。
当天晚上,来自四川、在该县务工的刘某与好友张某等人相约来到这家足浴店,打算在忙碌的生活中寻得片刻放松。
刘某在足浴过程中,像是完全忘记了场合与分寸,他的目光开始在女技师身上游离,举止也变得轻浮起来。他先是趁为其服务的技师杨某不注意,突然伸手触碰了她的身体,杨某瞬间惊愕,脸上满是羞愤与恐惧。
但刘某并未就此罢手,随后又对另外三名女技师的身体部位进行了猥亵。与此同时,张某也未能克制自己,对为其服务的一名女技师做出了同样不当的行为。
足浴店经理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技师们的异样和委屈。在了解情况后,经理立刻找到刘某和张某,严肃地要求他们为自己的行为道歉。
然而,刘某和张某不仅没有丝毫悔意,反而态度蛮横,拒绝道歉。经理无奈之下,为了维护店内员工的权益和店内的正常秩序,选择了报警。
很快,大理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们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了调查。他们仔细询问了每一位涉事技师,收集现场的证据,还调取了店内的监控录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刘某和张某对自己的猥亵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刘某的行为涉及对多名女技师的猥亵,情节相对严重,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而张某对一名女技师进行猥亵,情节相对较轻,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随后,两人被依法送拘留所执行。
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这起事件不仅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责任,还涉及到民事责任层面。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刘某和张某的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技师们的人身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女技师们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刘某和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受害者因遭受猥亵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因为这种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给女技师们带来的可能是的心理阴影,影响她们的日常生活。
事发后,有网友调侃,不想花钱就要触碰人家,结果人家报了警,这真的怨不到别人。
还有人说,事发后经理要求道歉,一定是协商赔偿没谈拢才报的警。
其实,足浴店作为服务场所,有责任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与合法权益。这起事件提醒服务行业从业者,要加强场所内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当行为。同时,对于广大民众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在任何场合都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