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小女孩在馒头里吃到了钢丝球。家长赶紧让店家陪同一起去检查,但店家只允许

午夜游民 2025-01-26 17:48:27

浙江杭州,小女孩在馒头里吃到了钢丝球。家长赶紧让店家陪同一起去检查,但店家只允许他们检查喉咙,其他地方不允许检查。家长很是气愤,说:“那就直接赔偿一千元吧,不然就会向相关部门反映。”店家觉得受到了威胁,于是拒绝赔偿。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李先生特别有仪式感,因为家中有人过生日,他直接订了3000元的套餐,在生日当天带着十来位亲朋好友一起去聚餐。 套餐中的菜品确实不错,大家吃着都竖起了大拇指,就连平时挑食的女儿也是一个劲地品尝美食,并且还特别爱吃那天的小馒头。 不过大家正看着女儿吃得高兴时,突然女儿哭了起来,说:“爸爸,爸爸,我的嘴好疼啊!” 李先生赶紧让女儿把嘴巴张开,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原来从还未吞咽的馒头渣里找到了钢丝球丝。 这可把李先生急坏了,女儿的嘴巴划伤了,是外伤,如果钢丝球进了喉管里、肚子里,那可是要做手术的呀。他赶紧找来店家,让他们想办法给个说法。 对方说他们后厨的卫生都很干净,也很少用到钢丝球,所以他们并不认同馒头里会吃出钢丝球这等事情。 李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听到对方这样一说后,更是气愤,直接说道:“你们可以调监控,到底是不是你们这里出的钢丝球,你们自己看看就明白。” 最后,店家给出的方案是有两道菜不收他们的钱,其余的给打九折。但是李先生不同意,说必须要让他们陪同自己的女儿去检查,看看到底有没有问题,如果没有问题,这件事就作罢。 对方说也可以,但是只能检查喉咙,这笔费用他们可以出,检查其他地方的费用他们不会出。 这又把李先生给激怒了,他心想自己担心吃到喉咙里是一回事,那么如果吃到胃里、肠子里那怎么办呢?怎么能这么苛刻,只管一个地方,不管其他地方呢? 于是李先生也不和他们纠结了,直接让他们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标准给1000元,如果不给就会向相关部门反映。 店家听到要向相关部门反映后也生气了,觉得这话有点威胁他们,让他们感觉很不舒服,于是直接不管了。 后来李先生见状,立即改口说:“如果你赔我这1000元钱,我也不会要,直接拿去做慈善,我只希望女儿安全无事,对于这赔偿的钱,自己毫不在意,只是想讨一个说法。” 店家也很大方,说:“如果你是拿去做慈善,别说1000,我都愿意给2000,但是你必须是拿去做好事,而不是自己揣腰包。” 直到现在,李先生还没有收到对方赔付的钱,他也表示可以再等一等,如果他们不赔偿的话,他会直接投诉到相关部门。 有人就说做生意也不容易,得饶人处且饶人,让对方以后注意就是了,何必一定要对方给个说法呢? 也有人说,如果是大人无所谓,因为大人可以判断自己到底吃没吃下去,但是对于小孩子来说,会有安全风险,父母肯定很担心,所以索要这笔钱,无非也是去检查身体而已。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此次事件中,小女孩在馒头里吃到钢丝球,明显属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李先生有权要求店家赔偿。他提出的1000元赔偿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法律,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计。 2、商家有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对其提供的食品质量与安全负责,确保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或异物。

商家声称后厨卫生干净、很少用钢丝球,并不能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若商家无法证明自身尽到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协商是常见的解决方式,但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权,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要赔偿。

在这个事件里,李先生与店家协商不成,如果店家始终拒绝合理赔偿,李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请求协助处理,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李先生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钢丝球丝、剩余食物、消费票据、与商家沟通的记录等,以便在后续可能的投诉或诉讼中作为有力支撑。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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