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去公园玩,突然感到肚子疼,他跑去厕所想解手,谁料马桶突然爆碎,公园物业跑来告诉男子,该马桶价值20000元,要求男子赔偿,他看物业人高马大吓得赔了 5000才得离开,过后,男子觉得很冤,找来媒体帮忙维权,结局亮了。
1月12日那天,陈先生和家人到深圳龙岗儿童公园游玩,玩到一半,他突然感觉肚子有点疼,想上厕所。
陈先生找了一圈,终于在一楼的森林冒险剧场找到厕所,他急急忙忙跑过去。
谁知,当他解开裤子刚坐到马桶上时,突然“砰”的一声响,马桶裂开掉到地板上碎了,水哗啦啦往外流。
陈先生急得不知所措,这都是什么事啊,自己还没解手呢,却遇到这样的倒霉事。
他刚想逃出厕所,这时搞卫生的阿姨听到响声,跑进来看,她指着陈先生说,这是你搞坏的吧,你别走。
陈先生跟阿姨解释说,他还没用马桶,马桶就掉下来了,跟他没关系。
可阿姨并不听陈先生的解释,还是拿出手机给物业打去了电话。
不一会儿,物业一个人高马大的年轻小伙来了,当他看到地上掉下来的马桶时,瞬间就不高兴了。
他气呼呼地说道,这个马桶是正品原装的,价值20000块钱呢,这个钱你得出啊。
陈先生解释说,马桶不是他搞坏的,他刚要坐上去,还没解手呢,马桶突然就爆碎了,他很无辜。
可物业却说,是陈先生坐坏的,这个钱他必须得赔。
陈先生看着物业人高马大,一副凶巴巴的样子,心里有点怂,他知道这个钱他赔也得赔,不赔也得赔。
所以,他跟物业商量,可不可以少赔一点,因为自己家条件也不太好,生活压力很大。
物业想了一下,给出两种方案: 第一,另外买一个新的重新安装,第二、押金5000元,等到买新的修好了,把剩下的钱退给陈先生。
陈先生很无奈地给物业转去了5000元。
回到家后,陈先生心里一直想着这个事,越想越觉得冤枉,他觉得自己赔这个钱,真是赔得不明不白,赔得冤枉。
陈先生认为,马桶他轻轻一坐就碎了,是因为物业工作没排查,物业也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设施的安全性。马桶爆碎很可能是由于公园物业在设施维护、检查等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男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
物业公司认为,陈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做到注意的义务,
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如果他在使用马桶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过度用力等,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
物业声称马桶价值2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价值及损坏程度与男子行为的直接关联。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包括物品的购置成本、折旧情况以及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等。在没有权威鉴定和合理依据的情况下,物业要求男子赔偿20000元缺乏合理性。
男子已赔偿金额的处理:男子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赔偿了5000元,这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陈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该赔偿行为,要求物业返还已支付的5000元 。
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有学者主张折衷说,即以公有公共设施本身瑕疵为主要归责原则,兼顾管理者主观状态。在本案中,马桶作为公共设施存在爆碎的瑕疵,同时公园物业在管理上也存在过失,应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 。
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性质来看,其设置与管理属于公共事务管理,是相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在设置或管理公共设施中存在瑕疵造成损害时,应纳入国家赔偿范畴。
因此,男子还可以考虑依据《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园的主管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
公共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本案中,爆碎事件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但也属于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应引起公园管理方的重视,及时排查和消除类似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