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文身店收150元给女子文身,却被女子母亲告上法庭。母亲认为女子只有

重瓦下庆 2025-02-22 09:50:00

吉林省吉林市,文身店收150元给女子文身,却被女子母亲告上法庭。母亲认为女子只有14周岁,文身店不应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应返还150元纹身费,赔偿5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支付76万文身清洗费。文身店大呼冤枉,声称女子是自愿的,而且行为举止并不像未成年人,并且文身前就已经有了其他文身。法院判决却惊呆众人,发人深省。 文身店老板因未查验每一个顾客的身份证件,就给自己惹上了一场需要赔偿几十万的官司,大呼冤枉。 在2023年5月的一天,文身店来了一个小女孩小雯,看起来岁数不大的样子,进屋就打听文身的价格和款式。 文身店老板并未热情招待,只是随便回应了几句。文身店的顾客大多是介绍来的,所以文身店轻易不敢接生面孔的活儿。 小雯亮出自己的文身,还说是朋友介绍过来的。小雯的谈吐和举止一点也不像学生,还是熟人介绍过来的,文身店老板就放心许多,双方以150达成交易。 小雯对文身很是满意,以至于回家后都忘了遮起来被母亲发现。母亲大发雷霆,不仅对小雯又打又骂,还逼问小雯在哪学的陋习,逼迫小雯说出文身店的位置。 没多久文身店老板就接到了法庭的传票,小雯的母亲将文身店告上法庭索赔,这时文身店老板才知道,原来小雯只有14周岁。 小雯母亲对于文身店给小雯文身的行为十分愤慨,她认为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对小雯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应该赔偿50000元精神损失费。 而且文身店不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所以小雯花的150元文身费用,文身店应该退回来。 不仅如此,小雯身为未成年人就被文身店文上了文身,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深受影响,应该清洗掉文身,这笔费用应该由文身店承担,所以小雯母亲向法院申请了鉴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雯母亲认为,文身店在未知小雯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就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就是对小雯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应该给出赔偿。 但是文身店却大喊冤枉,文身店的顾客本就稀少,总不能来一个顾客跟人家要一回身份证件,这样就没人愿意来了。 而且小雯来文身的时候,先亮出了自己以前的文身,文身店在观察小雯的言行举止,也不像是未成年人,所以也没问年纪就接下了这个活。 要说责任的话,文身店虽然没有注意到小雯的未成年人的身份,但其父母也应该承担责任,毕竟教育孩子的责任是在父母身上的。 若是小雯接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深知文身的利弊的话,那么小雯也就不会在到文身店之前就已经有了很多文身,要追责的话,应该先追究其父母的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文身店承认自己忽略了询问小雯年龄的事实,但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顶多的次要责任。而小雯母亲索要的赔偿未免太多,文身店实难承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73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身店在未知小雯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就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对其人格权益造成了侵害,也违反经营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文身店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精神,并对小雯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该承担60%的责任。 小雯的父母未尽到监护、教育的义务,应该承担40%的次要责任。 根据小雯母亲提出的鉴定要求,法院找了4家医院门诊检查,小雯的纹身想要彻底清除干净,需要8次激光治疗,按照面积大约需要花费769800元。 法院考虑到小雯家庭的情况,为了确保费用用于清洗文身而非用作它途。法院判决文身店返还150元文身费用,并支付2200元的鉴定费用,以及赔偿一次的清洗费用96225元。 若还继续清洗文身的话,关于实际产生的费用,小雯母亲可以再主张权利。 就因为没看身份证件,就给自己惹了几十万的官司,文身店到底冤不冤枉? (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32

猜你喜欢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