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因病去世,其公司曾给他上过保险,保险金20万元,男子未婚,父母早已去世,男子的姑姑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20万,保险公司认为,姑姑不是遗产继承人,不赔!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张浩一直孤身一人,他没结婚,也没有对象,他除了工作,剩下时间都是自己自由自在的生活。
张浩在某公司工作,勤勤恳恳,公司为他上了保险,是团体意外险,这里面包括了疾病身故保险金20万元。
在2024年3月份的时候,张浩生了一场重病,不幸离开了人世。
让人唏嘘的是,张浩没有兄弟姐妹,而父母也先他而去,而且,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早已去世,他没有继承人。
都说人一死百了,不管张浩留下了什么,似乎都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而在张浩去世后,他的姑姑张玉霞现身了,她了解到张浩所在的公司为他上了保险,保险金竟有20万。
她觉得自己作为张浩的亲姑姑,应该能分得张浩的遗产,毕竟张浩没有其他继承人了。
于是,张玉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张玉霞说,她在张浩生病的时候,曾照顾过他的生活起居,对他也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
另外,在张浩过世后,她还为这个侄子办理了丧葬事宜。
所以,张玉霞认为自己对张浩抚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的,所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万的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张玉霞不是继承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要求支付全额保险金也缺乏依据。
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呢?
这里指的是,张玉霞作为原告,可能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律资格。
也就是说,张玉霞可能与该保险案件不存在直接法律利害关系,比如,她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或者指定人。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张玉霞不属于遗产继承人,也没有资格起诉他们赔付保险金。
让我们先分析一下,姑姑张玉霞可以作为张浩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浩的法定继承人都先他去世了,比如,他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另外,他没有兄弟姐妹。
姑姑张玉霞她属于旁系亲属,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而且,张浩也没有指定姑姑作为遗嘱继承人,所以,张玉霞不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那么,对于张玉霞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首先,法院认为张浩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张浩的保险权益得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办。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张浩在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他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如果说,张浩生前留下遗嘱,由姑姑张玉霞继承其遗产,那么,张玉霞才有资格来继承,然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张玉霞无权继承张浩的遗产。
所以,法院认为,张浩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要处理他的保险赔偿,得先通过专门的程序来找这个遗产管理人,由这个管理人来负责处理张浩的遗产。
也就是说,张玉霞不能直接去找保险公司要这个赔偿,得等遗产管理人确定了之后,由管理人来处理保险赔偿的事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姑姑张玉霞的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