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杜建与妻子王莉的婚姻本应是幸福美满的,却因一套价值547万的房产闹得很不 愉快。这套房子是杜建在婚后买的,钱全部是他个人付的,房产证上也只写了他的名字。然而,当王莉提出离婚时,杜建却在离婚诉讼期间,将这套房子过户到了母亲张慧芳的名下。王莉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杜建无权单独处置,于是,她起诉要求将房子重新过户回杜建名下。
(来源:环球网《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与父母,法院:赠与合同有效》)
通过杜建和王莉两人共同打拼,在北京也有了属于他们自己的家。然而,生活的琐碎和压力逐渐让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王莉觉得杜建对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而杜建则觉得王莉过于强势,不懂得体谅自己。终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王莉提出了离婚。
面对王莉的离婚要求,杜建并不想离婚,但王莉的态度却异常坚决。在离婚诉讼期间,杜建的心情异常低落,他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挽回这段婚姻。
就在这时,他想到了自己名下的那套房子。这套房子是他婚后用个人积蓄买的,但也有一部分钱是来自父母的资助。
他想着,如果把这套房子过户给母亲,或许能让王莉改变主意,重新考虑这段婚姻。
于是,杜建瞒着王莉,悄悄地将房子过户到了母亲张慧芳的名下。他以为这样做能保住这套房子,不让它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然而,他万万没想到,王莉在得知这件事后,竟然会将他告上了法庭。
王莉认为,这套房子虽然是杜建婚后买的,虽然有父母的资助,且两人婚后共同还贷,因此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杜建无权单独将房子过户给母亲,这是对她极大的不尊重和不公平。
杜建拿出了买房期间的银行流水和父母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套房子是他用个人积蓄买的,房款中虽然有一部分是来自父母的资助,但父母明确表示这是赠给他的个人财产,与王莉无关。
而且,房产证上只写了他的名字,这足以证明这套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自由处置。
原来,在买房期间,杜建的父亲李建国和母亲张慧芳确实给儿子转了574万,这笔钱远多于杜建支付房款的547万元。
而王莉从来没有往买房账户转过钱。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房款全部来源于杜建的父母,且他们明确表示这是赠给杜建个人的。
然而,王莉认为,即使房款全部来源于杜建的父母,但这套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杜建和父母之间的转账记录不能简单视为赠与,而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帮助。但她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
面对王莉的质疑,杜建的父母也出庭作证。他们明确表示,这笔钱就是单独赠给儿子杜建的,而且房子也只登记在杜建名下。他们希望法官能公正判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王莉认为,这套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购房款来源于谁,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杜建则认为,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父母,且父母明确表示这是赠给他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自由处置。
根据《民法典》的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中,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杜建的父母明确表示购房款是赠给杜建个人的,且房产证上只写了杜建的名字。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这套房子属于杜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杜建有权自由处置这套房子,包括将其过户给母亲张慧芳。
2,王莉认为:即使购房款全部来源于杜建的父母,但这套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杜建的父母表示过这笔钱是赠给夫妻双方的,或者这套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王莉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她的观点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法院在查询了杜建的银行流水和父母转账记录后,认定购房款全部来源于杜建的父母,且他们明确表示这是赠给杜建个人的。
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该房屋属于杜建个人财产,那么他自然享有独立处分权。
杜建与母亲张慧芳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行为,且已经完成了房屋权利的转移登记。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他人对此无权干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杜建与母亲张慧芳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有效,对于王莉的诉求不予支持。
有人认为,这场官司不仅让王莉失去了房子,更让她失去了对婚姻和亲情的信任。而杜建虽然保住了房子,但却失去了妻子的爱和信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淘淘妈
早就没爱了,何谈失去?明摆着冲房子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