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参加公司团建期间,和一名同事去游乐场玩碰碰车,结果意外被撞骨折。女子大

重瓦下庆 2025-01-12 15:25:53

江苏,女子参加公司团建期间,和一名同事去游乐场玩碰碰车,结果意外被撞骨折。女子大怒,起诉公司、同事和游乐场,要求他们对自己进行赔偿,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小孟上班后,和几个同事关系比较好,特别是女同事小江。小江是个活泼爱笑的姑娘,她性格开朗,乐于助人,很受大家喜爱。

小孟和小江是同一批加入公司的同事,试用期过后又一起留了下来,因此,二人关系比一般同事更要好。

半年后,公司拿下一个大项目,老板一高兴决定组织团建,让大家一块出去旅游度假。

小孟和小江第一次带薪休假兴奋万分,可是玩了几天后,小孟就玩腻了,原来老板定下的游乐项目大多都是游览风景区,小孟看了两天后就觉得不够刺激好玩。

事发当天,公司没有安排统一出行,小孟就找到小江,约她一块去游乐园玩。

进入游乐场后,小孟拉着小江玩了好几个项目,走到游乐场深处,小孟突然看到一个很大的碰碰车场地,小孟顿时心动了,拉着小江让她陪自己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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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小孟和小江各自驾驶着一辆碰碰车开了起来,二人越玩越兴奋,小孟看到小江从对面过来立即开着车向她撞去,两辆碰碰车撞在一起。

旁边的游客看见立即也向她们撞过去,短短一两秒钟之间,几辆车撞成了一团,谁知,小孟却突然惊声尖叫起来,称自己腿疼。

大家立即停了下来,管理员赶紧进入场内查看,小江则立即带着小孟去了医院,经检查小孟右侧髌骨骨折,需要休养几个月。

事发后,小孟竟然将公司、小江以及游乐场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小孟称:

1、事发当天,是因为小江和自己相撞,才导致自己骨折,所以小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公司是团建活动的组织者,自己是在外出团建期间受的伤,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3、游乐场作为开放性娱乐场所,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己在他们游乐场发生了事故,他们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小江称,事发当天小孟和多人发生过碰撞,小孟怎么证明骨折是和自己碰撞时导致的?

自己在此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发后还第一时间过去查看小孟的情况,并立即将她送往医院,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称,公司组织的团建是给优秀员工的福利,但团建是自愿报名,并非强制性的。而且,碰碰车并非公司团建的项目,而是小孟自发过去游玩。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游乐场则称,他们对游客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他们已经在场外贴了游客须知,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告知提醒义务。

而且,事故发生后,他们对场内所有碰碰车全部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现车子有任何问题。因此,他们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小孟最终能否索赔成功?

1、小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中,小江与小孟驾驶碰碰车相互碰撞属于正常的游戏行为,且事发当时,小孟与多辆碰碰车发生过碰撞,小孟无法证明,她的骨折是因和小江碰撞导致的。

并且,事发后小江第一时间查看并将小孟送往医院,已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

小江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也并非导致小孟骨折的直接原因,因此,小江无需对小孟赔偿。

2、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公司组织团建是给优秀员工的福利,且是否参加活动由员工自愿报名,但团建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关联性。

在团建活动中发生意外,公司作为组织者确实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玩碰碰车并非公司团建的安排项目,而是小孟的自发行为。

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已合理安排了团建活动,对于小孟的自发游玩行为无法预见和控制,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3、游乐场是否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乐场已在场外贴了游客须知,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且事故发生后对场内碰碰车检查未发现问题。

在本事件中,游乐场已进行了必要的告知和事后检查,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管理或设施上的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孟自愿去玩碰碰车属于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孟明知碰碰车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仍自愿参与,且其他参与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三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孟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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