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丧偶后,没有改嫁,而是留在夫家,一直悉心照料着婆婆。可是婆婆刚一离

博仑有意思 2024-12-18 01:03:00

江苏南京,女子丧偶后,没有改嫁,而是留在夫家,一直悉心照料着婆婆。可是婆婆刚一离世,丈夫的二哥却突然找上门来,说女子住的房子是他出资修建的,他要求弟媳从房子里搬出去,把房子归还给他。女子:二哥多年以前就和婆婆一家断绝往来,从来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哪有脸来争房子。最终,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来源:现代快报 文中均为化名) 婆婆的葬礼刚结束,苏梅还没从悲伤中缓过劲来,二哥陈大明就气势汹汹地找上门,说苏梅现在住的房子是他二十多年前出资修建的,当初只是让弟弟一家暂住,现在他要收回去,让苏梅赶紧搬走。 面对二哥的无理要求,苏梅心如刀绞,泪如雨下,觉得自己的命运实在太苦。 十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苏梅嫁给了丈夫陈小明,嫁过来的时候,这所房子已经建好了。 陈家兄弟姊妹4个,当时大哥陈大河早已结婚成家,另立门户。二哥陈大明常年在外打工闯荡,很少回家。 苏梅嫁过来后,和丈夫、婆婆一起住在这栋房子里生活,夫妻感情深厚,苏梅生下儿子后,婆婆帮忙照看,一家人其乐融融。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苏梅怀上二胎,陈小明就不幸去世,苏梅悲痛欲绝,但还是坚强地挺了过来,为丈夫料理了后事,并向婆婆保证会撑起这个家。 面对生活的压力,苏梅没有选择离开,而是选择挑起了家庭的重担,留在陈家,赡养婆婆,还把二胎生了下来,含辛茹苦地抚养两个孩子。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婆婆刚走,二哥就来争房子了,苏梅据理力争,说这房子是婆婆建的,和二哥没有任何关系。 可陈大明却拿出了一张二十多年前建房的出资证明,说房子是他出钱建的,理应归他所有。 但是,苏梅也拿出了一份婆婆生前留下的遗嘱,上面明确写着房子归陈小明一家,所以这房子应该是她的。 双方各执一词,陈大明一怒之下把苏梅告上了法庭。 1、陈大明以建房出资为由,要求相关部门撤销苏梅手中的遗嘱,请求法院判决苏梅腾出房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陈大明坚称自己出资建房,房子的所有权应归自己。 一审法院判决陈大河胜诉,房子归陈大明。 苏梅不服,提起上诉。 2、大哥陈大河和三姐陈大凤出庭作证,认为苏梅对婆婆尽到了赡养义务,房子应该归苏梅。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陈家大哥和三姐都站在苏梅这边,这些年她们都是看在眼里,苏梅对婆婆的照顾无微不至,而二哥陈大明的做法让她十分寒心。 陈大凤说,当年建房时,自己已经出嫁,家里就二哥、弟弟和母亲。 实际上,房子是父亲主持修建的,当时二哥虽然出了部分钱,但没多久就因为家庭矛盾和父亲闹翻,从此不再往来,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 相反,弟媳苏梅嫁进来后,对母亲生活关怀备至,弟弟去世后,更是一个人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 苏梅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房子应当归她。 3、二审改判。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陈大明作为儿子,却和父母多年不来往,未履行赡养义务。 而且当年建房虽然陈大明有出资,但父亲在其中也付出了很多。 苏梅作为陈小明的遗孀,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屋的相应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陈大明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有什么话想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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