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两名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以承包为由,在小区附近空地设置停车场并向小区业主收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18 10:35:34

辽宁辽阳,两名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以承包为由,在小区附近空地设置停车场并向小区业主收费不满。二人将停车场设置的起落杆掰断后,物业报警。一人因害怕被处罚同意赔偿并获得谅解。而另一个业主却因拒绝赔偿,被处15日拘留并处1千元罚款。该业主被处罚后以自己是排除妨碍、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为由,两次告上法庭。但均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小区男业主凌某与张某因对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停车费不满,并与物业公司发生争执。

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二人一时冲动,合力将停车场的门禁起落杆掰坏。物业公司见状,马上报警。

民警到场处置后,将凌某与张某一起带回接受调查。虽然到案后二人极力解释自己这样做的原因,但警方仍然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听完二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民警询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处理此事。得知事情的严重性后,张某害怕了,于是同意调解并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谅解。

然而,凌某决定和物业杠到底。即凌某拒绝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由,对凌某作出处15日拘留并处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后凌某提出行政复议,无果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凌某提出质疑称:

首先,物业公司设立停车场收费亭,政府各部门均承认不合法,要求拆除,其拒不执行政府决议,不予拆除,构成侵权,其掰断门禁杆的行为是排除妨碍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故不构成违法。

其次,公安机关并没有向其本人送达《价格认定结论书》,仅向其出示《鉴定意见通知书》,其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故程序上也违法。

再次,其是与张某一起实施的掰断门禁起落杆行为,但公安机关却并未对张某作出任何处罚决定,属于同案不同处罚,故在办案程序上亦存在违法。

最后,被掰断的起落杆是破旧修补过的,如果修复而不是更换其损失可能仅仅是几十元经济损失。

故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处罚标准应当5至10日拘留、可并罚款500元处罚,可公安机关却选择处15日拘留、1千元罚款的顶级处罚,明显不合理。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第二,如果凌某认为物业公司设置门禁起落杆违法,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而不应采取暴力行为毁损门禁杆。

因此,凌某应当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公安机关对凌某毁坏的财物进行价格评估,系为了确定本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并非是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在程序上并不违法。

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论价值多少都构成违法,公安机关都可以行政处罚。而价格评估的原因是看被损坏的财物是否达到价值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应当要刑事立案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评估后认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故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凌某行政处罚。

第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履行协议内容的,可以不予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仅有一次违法行为,即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的,且其已经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故公安机关作治安调解处理并无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凌某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凌某提出上诉时称,在未确认被损财物的所有人的情况下,本案缺乏合法的第三方主体。

因此,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被损财人的主要依据。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但二审认为,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展开调查,,后结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认定凌某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作出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凌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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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假装有名字

假装有名字

4
2024-07-18 20:06

都是一家的怎么告的赢

用户10xxx70

用户10xxx70

3
2024-07-18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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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寄波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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