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想要和女友亲热,不料女友半推半就,男子以为女友害羞,便“霸王硬上弓”。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12 11:05:26

河南,男子想要和女友亲热,不料女友半推半就,男子以为女友害羞,便“霸王硬上弓”。万万没想到,事后女友竟要控告男子强奸,男子苦苦哀求,承诺将名下的房产赠给女友,女友欣然答应,原谅了男子。然而,几个月后,男子反悔,又反将女友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曹阳(化名)和小衡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深厚,所以两人一直在为结婚的事做准备。

近日,曹阳和小衡看上了一套400平米的房,房款仅仅才728000元。

如此大的面积,如此低的单价,让两个小年轻按耐不住内心的冲动。

经过一夜的深思熟虑,曹阳决定买下这套房。

在金钱面前,曹阳丝毫不掩饰对小衡的爱意,他一点都未犹豫,果断在购房合同上加上了小衡的名字。

曹阳认为,既然合同上加上了小衡的名字,那小衡就是自己的准媳妇无疑了。

深夜来临,曹阳趁机提出了和小衡同房的想法。

不料,小衡满脸通红,忸忸怩怩,曹阳以为小衡害羞,便变被动为主动,就这样,两人发生了不可描述的关系。

事后,小衡哭哭啼啼,称自己并不愿意与曹阳发生关系,是曹阳强迫她的,所以要打电话报警。

曹阳根本不想失去小衡这个女友,于是哀求小衡,自己并不是故意的,如果小衡能够原谅他的话,那购房合同上就只写小衡的名字,以后这套房属于小衡的婚前财产。

小衡选择原谅曹阳。第二天,曹阳便和小衡一起改了购房合同,将两个人的名字改成了小衡一个人的名字。

可小衡拿到房子后,依旧不满足于现状。

小衡告诉曹阳,如果曹阳要继续使用房子的话,就要缴纳房费,每月给她100块的租金。

长此以往,曹阳逐渐受够了小衡的算计,于是给小衡发了一份《撤销赠与合同》,明确表示分手,并放弃赠与行为。同时返还72万元的房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事呢?

1、小衡主张认为,房子是曹阳自愿赠给自己的,赠与的条件也并不是以结婚为前提,而是曹阳涉嫌犯罪,为了补偿她所进行的赠与,并不存在任何胁迫。

而且,曹阳占有该房屋只是基于租赁占有,所以她享有完整的权利。

退一步讲,即便是赠与,曹阳赠给自己的也只有37.8万元,剩下的35万元是她自己的钱。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曹阳出具书面赠与协议,将房屋权利赠与小衡一人所有,从该行为可以认定,曹阳实施了赠与行为,小衡接受了赠与的财产,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

3、《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依照该条法律规定,需要查明曹阳在发出《撤销通知》之前,房屋的权利是否发生了转移。

因曹阳赠与的房子赠与物系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就是说,房屋的所有人必须经过依法登记,也就是完成过户手续方可发生权利转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建造的房屋系违法建筑,无房屋产权手续,自始即不可能发生物权的转移。

小衡虽依照赠与协议,与第三人王某变更了购房主体,但该变更仅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并不能以此主张房屋权利的转移。

最终,法院认为房屋权利并未发生转移,曹阳向小衡发出的《撤销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4、因撤销通知有效,曹阳据此要求小衡返还因赠与而获利的款项720000元。

在小衡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王某向小衡支付购房款720000元。

但本案中,曹阳并未提供房子是他一人出资的,且曹阳自认小衡在房屋中投入了装修款,如判决720000元房款全归曹阳,必将损害小衡的出资权益。

最后,法院仅判决撤销合同有效,如果曹阳想要房款,则需自行跟小衡协商或另案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有人觉得小衡人财两空,但其实不然,如果曹阳确实涉嫌强奸罪的话,一经查实,那曹阳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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