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男子陪伴在供销社工作的发小值班,看到当日的营业款后,心生歹念,他残忍杀害发小,抢走3000元营业款后逃亡。30年后他被警方抓捕,最初还不肯供述,看到父母遗照后泪崩,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例来源:阜阳新闻网)
向某某和袁某是发小。两人经常形影不离,很是要好。
都说发小情,是这世上最珍贵的情谊。然而向某某却在30年前,为了3000元残忍杀害了自己的发小。
30年前,袁某在供销社上班。有一天,向某某去陪袁某值班。看到供销社收到营业款后,见财起意,杀害了袁某。拿走了3000元营业款。
可怜袁某,他临死都没想到,自己信任的发小竟会对他下这样的毒手。
向某某知道自己犯法。他拿着这3000块钱 连夜逃往他乡。
向某某因为这3000块钱杀害自己的发小。他30年来不敢回家,甚至父母临终他也没见到最后一面。
3000块在30年前虽然算得上一笔不小的数目,但3000块却维持不了他在外漂泊的生活。
我们可以想象,向某某在花完这3000块钱后,是如何提心吊胆度过一天天一夜夜的。
他害怕暴露身份,被人认出来,应该不敢去找工作。那他就只能打零工。
仅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他的日子也不好过。可即便这样,他也不敢回家。
他抱有侥幸心理,想着可以躲一辈子。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逃亡三十年后,向某某被抓。
他本来还想抵赖,但是当他看到父母的遗照后泪崩, 如实交代了杀害袁某的罪行。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向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向某某为3000块钱。非法剥夺他人性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如何处罚,要看警方调查后的结论。
2、事情过去了三十年,向某某要向袁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毫无疑问,袁某的去世给他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
多年来,因为找不到凶手,袁某家人日日生活在痛苦煎熬中。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非常之大。
当年,袁某被杀,家属悲痛欲绝却找不到凶手。如今三十年后, 向某某依然要想其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3、向某某因为逃亡,三十年来未曾对父母尽过一点孝心,甚至父母去世都不敢回家,他的行为不仅有违孝道,更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可向某某不但没有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还给父母带来很大的精神创伤。
因为他的不告而别,因为他逃亡30年不敢回家,父母不知道他发生了什么事情。
再加上袁某去世后,他突然逃亡。村民和邻居也都会把这两件事联系在一起。
在这样的情况下,向某某的父母一方面担心儿子的安危,一方面还要承受来自四面八方的。种种压力,他们的心情可想而知。
他们年迈,本应该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可因为向某某的残忍行为,连累两位老人也整日生活在惶恐不安中。
向某某因为见财起意,不但害了自己的发小,更坑害发小一家和他的家人。
而他自己在被警方抓获后,也承认被公安机关抓获是一种解脱,他逃亡的30年中,活得人不人,鬼不鬼,父母去世都没能见一面。
人啊,永远不要去做违背道德和良心,违背法律的事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