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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了,责任还在?”北京通州,一员工刚办完离职手续走出公司,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

“人走了,责任还在?”北京通州,一员工刚办完离职手续走出公司,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撞飞,全身多处骨折、对方全责。人社局认定工伤,公司当场炸了:“手续都办完了,早不是我们的人,凭什么叫我们赔?”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结果法院搬出一条1996年的老规定,公司直接傻眼...
 
2025年11月18日下午两点多,北京的街头刮着冷风,路面行人不多。

小王从公司办公楼里走出来,手里拎着一个装杂物的小纸箱,里面塞着水杯和几本书。
 
他刚办完离职手续。离职审批表上写着,最后工作日就是今天。
 
小王把纸箱绑在电动车后座,跨上车,沿着平时回家的路往南骑。

风吹在脸上,他缩了缩脖子,脑子里想的大概是接下来几天该歇一歇了。

这份工作干了两年多,从2023年8月25日签下合同,到如今主动提出离开,也算画了个句号。
 
可谁也没想到,这条路他再也骑不到头。
 
一辆车从侧面冲了过来。撞击声很闷,电动车被甩出去,小王整个人摔在路面上。胫骨平台骨折,右足外伤,多处伤害。

他躺在地上动弹不得,周围的人围过来,有人打了急救电话。
 
交警到场后认定,对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
 
当天18时47分,小王还在医院做检查的时候,公司系统里,他的离职审批流程走完了最后一步。
 
12月3日,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审查后作出决定,认定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
 
公司接到决定书后不干了。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还是不服,一纸诉状递到通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的理由很直接。小王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办完了离职手续,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且他当天是去办离职的,不是正常上下班,不能算“上下班途中”。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把争议焦点归结为两个问题。

小王出事时,跟公司还有没有劳动关系。他回家的那段路,算不算下班途中。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参照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小王11月18日14时许离开公司,公司当天18时47分才完成离职审批。

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就是11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在下午,那时候小王仍然是公司的员工。
 
公司说“办完手续就算解除”,法院直接判了,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的解释更值得琢磨。

小王那天去公司的目的就是办离职手续,办完手续离开公司回家,这个过程应当视为下班途中。

如果把人办完离职手续后直接回家的路排除在工伤保险保护之外,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保障就缺了必要的一环,这跟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相悖。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小王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腿上的骨折需要长时间恢复。

这场官司的胜诉,意味着他后续的治疗费用有了着落。

而公司那边,从人社局到区政府到一审到二审,一路走下来,没能改变一个事实。
 
劳动合同终止以当日24时为准,这条规定白纸黑字写了几十年。

员工离职当天回家的路,法律上依然是下班的路。
 
信息来源: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