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海,夫妻育有两女,丈夫辛苦打工养家,却意外发现小女儿并非亲生,妻子的出轨对象竟是同村男子。
在派出所调解下,三方签订协议,妻子与该男子承诺连带赔偿 12 万元,不料两人只付了 2 万就赖账,丈夫拿着协议告上法庭,法官会支持这份 “契约” 吗?
2025 年 5 月 30 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追讨赔偿款的民事纠纷案。原告席上站着在昆明打工多年的杨甲,被告席上只有妻子王丽一人。
同村男子杨三经通海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后拒绝到庭。杨甲向法官提交了 2023 年 3 月 2 日在通海县河西派出所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一张 10 万元欠条,要求王丽和杨三连带支付剩余款项。
说起这份协议书的由来,还要追溯到 2023 年之前的变故。2014 年 3 月 6 日杨甲与王丽登记结婚,2015 年杨甲前往昆明打工养家,王丽在通海老家照顾孩子。
2020 年 8 月 20 日王丽生下小女儿,远在昆明打工的杨甲察觉异样,村里关于王丽与同村男子杨三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传言不断。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家人压力下,杨甲与王丽带着小女儿前往鉴定机构,亲子鉴定结果排除了杨甲与小女儿的血缘关系。面对证据,王丽承认小女儿系同村男子杨三所生。
2023 年 3 月 2 日,在云南省通海县河西派出所民警与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杨甲、王丽与杨三共同坐到调解桌前。
三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王丽与杨三承认侵权事实,同意连带赔偿杨甲 12 万元。当天杨三当场支付 2 万元现金,并与王丽共同向杨甲出具一张 10 万元欠条。
这份在派出所签订的私了协议在法律上究竟管不管用,通海县人民法院法官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我国基层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不断完善,警调对接就是基层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
2010 年 8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备民事合同性质。
本案属于警调对接模式,由派出所民警会同人民调解员共同组织三方协商,三方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签署赔偿协议属于自愿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协议内容旨在弥补受害方财产损失与精神伤害,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杨甲所遭遇的情况被称为欺诈性抚养。早在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就对欺诈性抚养的抚养费返还问题作出指引。
2021 年 3 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张某诉李某欺诈性抚养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无过错方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与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有权要求亲生父母返还抚养费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妻子隐瞒孩子血缘真相严重伤害丈夫人格尊严,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通海县人民法院支持这笔赔偿协议,正是这一法理在民事合同与调解领域的具体延伸。
通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厘清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侵权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分离。2023 年 11 月 20 日通海县人民法院调解杨甲与王丽离婚,当时并未将这 10 万元债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谋共签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王丽与杨三因侵权产生的赔偿债务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丽不能以夫妻财产分割为由抵销或免除债务。由于杨三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通海县人民法院将该独立民事债权剥离出来,允许杨甲在 2025 年单独提起诉讼。
在 2025 年 5 月的庭审中,王丽承认签署协议和欠条的事实,坦言愿意付款但无力一次性偿还,请求通海县人民法院宽限时间。杨三自始至终未到庭答辩。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法作出判决,认定 2023 年 3 月 2 日在河西派出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判令王丽与杨三连带支付杨甲剩余赔偿款 10 万元。
信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