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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名46岁已婚男子,为追求一位24岁年轻女子,先后花费约12万元,频繁发送5

广西一名46岁已婚男子,为追求一位24岁年轻女子,先后花费约12万元,频繁发送520、888、999等金额的红包,还送上金手镯、金项链和金戒指。可一旦关系结束,他立刻态度大变,反过来整理出一份详细清单,要求对方把钱物全部退回,甚至还带着妻子一起将女孩告上法庭。
网友评论:谈恋爱像投资,分手后还想连本带利要回去,这算盘打得真响。

王某是1980年生人,2005年就跟金某登记结了婚,孩子都有了。按说一个有家有口的中年男人,日子过得再平淡,也不至于跑去广东中山的会所里找感情。

可2022年9月,他偏偏就在那种地方认识了罗某。罗某那年才20岁,在会所上班,两人加了联系方式之后,王某告诉对方自己是单身,然后开始追。

这里头有个细节很关键,法院后来查明,罗某在交往初期就已经知道王某已婚生子。也就是说,这段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是什么“被蒙在鼓里”的单纯恋爱。两个人心里都有数,只是谁也没戳破。

从2022年12月到2024年4月,王某通过社交平台和支付宝一共转了100925元给罗某。这些钱拆开来看很有意思:五笔520,一笔999,一笔888,还有一笔2023,加起来7497元,全是带着明显情感暗示的数字。剩下的六万八千多块,单笔都在一千以上,另外还有代付购物款一千九百多。

除了转账,黄金首饰也没落下。2023年初买了一条金手链,年底一条金项链,2024年3月一只金手镯,4月两枚金戒指,四样东西加起来两万六出头。

钱也花了,东西也送了,王某想换的东西却没换成。法院的判决书里写得明明白白,交往期间王某多次提出开房,全被罗某拒绝了,两个人从头到尾没有同居,也没有发生过关系。王某花这些钱的时候,大概觉得自己是在“投资”一段关系,结果连手都没牵到几步。

很多人看到这儿会觉得罗某占了便宜,白拿十几万。但换个角度想,一个二十出头的姑娘,跟一个四十多岁的已婚男人耗了一年多,每次对方约她出去都被她挡回去,这本身就不太像纯粹冲着钱去的。当然,她收了钱收了首饰也是事实,法院也不会因为她拒绝开房就免除她的返还义务。

真正让这案子变得有看头的,是王某后来的操作。2024年4月,两人关系闹掰。王某先是通过聊天软件要求罗某退钱退东西,罗某不搭理,后来干脆拉黑了他。

王某没辙了,做了一个在法律上极其耐人寻味的动作:他把自己老婆金某搬了出来,两个人一起当原告,把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和黄金饰品。

王某的逻辑很简单:这些钱和东西是我和我老婆的夫妻共同财产,我没经过老婆同意就送人了,所以赠与无效,你得还。

金某为什么会配合?这里头的原因外人不好猜,可能是为了把钱要回来,也可能另有考虑。但法律层面上的结果,对王某来说相当打脸。

法院认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建立婚外恋情并赠与财物,这个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既然无效,财产就该返还。但返还给谁,这里出了岔子。

法院判的是罗某向金某返还六万块钱,外加全部黄金饰品,如果饰品实物没了就折价赔两万六。至于王某本人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直接驳回了。

这个判决的逻辑在于,王某作为赠与方,自己就是过错方,他没有资格要求返还。但金某作为合法配偶,她的财产权益被王某擅自处分了,她有权要回来。换句话说,王某忙活一场,钱和东西要回来了,但落进了老婆口袋里,跟他一毛钱关系没有。

这个案子跟一般的“分手后讨要恋爱花费”不太一样。很多类似纠纷里,法院会区分“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520、1314这种特殊金额算情感表达,不用还;大额的、明显超出日常消费能力的,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要还。

但这个案子跳出了这个框架,直接走“违背公序良俗导致赠与无效”的路径。因为王某是已婚身份,这段关系从根子上就不正当,根本不用去纠结每一笔钱是520还是两千块,整个赠与行为都无效。

罗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不知道王某已婚,说直到2024年4月才从朋友口中得知。但法院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庭审询问,认定她在交往初期就知晓王某已婚生子的情况。

这个认定对她的处境其实更不利,如果她真的不知情,或许还能在返还金额上争取一些同情分。但既然知道对方有老婆还继续交往,收钱收首饰,那这笔账就算得清清楚楚了。

六万块加一堆黄金,对罗某来说等于一年半白忙活。对王某来说,他花出去的东西法律上确实追回来了,但追回来的对象不是他。最讽刺的地方就在这里:他拉老婆一起告,赢了官司,钱进了老婆账户,自己从头到尾就是个工具人。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但法院的判决至少说明了一件事:在婚姻存续期间拿夫妻共同财产去养婚外关系,不管你怎么起诉、拉谁当原告,最后能拿回财产的是那个被背叛的配偶,不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