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已婚男在会所应酬时认识了一女子,萌发心意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二人正式开启了同居生活,感情好的时候一起唱歌跳舞、一起旅游,渐渐地感情腻歪了,俩人就闹分裂了。男子回家告诉了老婆这件事,想要找婚外的女子追要之前的转账,合计10万多,另外还有黄金首饰2.6万,因为他无权起诉,就让妻子上诉追回。
(九派快讯,9月18日报道。)
有一个已婚男王某,46岁,广西人,有一次去广东应酬,在会所里认识了一个女子罗某,24岁。
也就是这一次偶遇,让这两个人开始有了纠缠不清的关系。
王某跟罗某相识之后,他的内心就没法释怀,主动追求罗某,还表示,他就是个单身汉,想要跟罗某发展谈恋爱。
罗某架不住王某的爱情攻势,最后决定接受王某的追求,二人确定了恋爱的关系,并且有了小段时间的同居。
同居的生活,是非常暧昧、美好的,王某对罗某也很大方。
王某为了维系关系,他觉得给金钱最合适,所以一直给罗某转账。
除了转账,就是发红包。999元,代表着两个人的关系长长久久;888,代表着两个人共同发发发,面对美好的未来;2023也是代表着爱意的表达,等等,这类转账合计靠近8000元。
当然,罗某都是会欣然的接受,内心很欢喜。
为了让感情更加黏腻,两个人还经常去会所里唱歌、跳舞,快活的很。要么就是在酒吧里喝酒、去酒店里开房等等,就是为了保持更好的关系。
再后来,王某还带着罗某外出旅游,去过很多城市,看起来就是非常亲密的情侣关系,感情真的是一味的升温。
旅游的时候,看上好看的金银首饰,王某也会直接给罗某购买,买这些礼物合计有26000元。
除了日常开销,还有很多的转账,大额的转账,超出1000元的,合计有68000左右。
这些就是现金的转账,合计10万多,首饰2.6万多。这些是两个人之间的经济赠与。
开心的时光总是美妙的,后来两个人的感情逐渐淡了,疏远了,腻味了,王某又准备跟罗某闹分手,一言不合,就要把罗某给甩了。
分开之后,王某想起还有不少经济来往呢,就要求罗某还钱。
罗某则认为王某人品不行,好的时候相亲相爱的,玩腻了就反悔要钱?不可能的,她直接就拒绝了。
王某心有不甘,回家跟老婆坦白了这件事,并且恳求老婆,帮助他去索要钱财。
毕竟王某这边属于赠与,是没法要回的,但是老婆有权利,她可以主张婚内共同财产的索偿。
上诉之后,罗某抗辩:王某就是个骗子,他说是单身,所以才愿意跟了他。
后来相关部门审查之后发现,王某虽说是单身,但是俩人相处期间,罗某初期就知道王某已婚的事实,她仍然愿意继续跟他相处。
另外二人确实存在不正当的婚外关系,违背了良俗,所有的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
考虑到有不少是红包,带有特殊的含义表达,这些钱款就酌情扣减,剩下的6万元,罗某需要返还给人家原配。
其他就是现金首饰赠与,合计26000元,罗某可以返还实物,或者折价返还。
最后判定:要求罗某在判决生效的15天内,向王某的原配妻子返还6万元,返还全部黄金首饰,或者折价26000元给到原配妻子。
案件至此终结,但是令人唏嘘,这个已婚男子王某,素质较差、道德欠缺,玩到最后,其实就是想要白玩人家,想的就是一毛不拔。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的赠与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某作为已婚男子,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却跟婚外的女子保持着不正当的恋爱关系,甚至大额的赠送财产,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这类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并非是按份共有,丈夫不可以单独享受一半的处分权,跟妻子两个人合为一个整体。
并非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就要经过另一半的同意,不然不可以随意处分。王某随意赠与了大额财产给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已经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
所以说,王某的妻子可以站出来主张维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款,金银首饰也别想带走。
信源:九派快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