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某食品公司和奥某科技佛山分公司签采购合同,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来分公司供货违约,造成 629 万损失,食品公司直接起诉总公司。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管辖约定只约束分公司,要把案件移送到总公司北京所在地法院。案子争议上报最高法后被改判。最高法明确:分公司签的合同,合同里的管辖条款属于合同一部分,对总公司同样有约束力。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要承担合同全部责任,管辖条款也一并受约束。最终案件回到原告所在地广东南沙片区法院审理。做生意要注意:和分公司签约写好管辖法院,日后直接告总公司,就按约定地点打官司。总公司 分公司 管辖法院 大白话说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