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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前网购了刀和斧,通过家长群掌握妻子行踪,租车埋伏在她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将其杀害

他提前网购了刀和斧,通过家长群掌握妻子行踪,租车埋伏在她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将其杀害,而她早就预感到了。

2025年3月21日,山东滨州博兴县,圆圆(化名)给姐姐打了一个电话:“如果22点30分我不给你打电话,你一定要报警。”

姐姐等到10点半,打了过去。圆圆已经被打了。亲戚赶到时,看到的是这样一幅画面:王某动手之前,把两个年幼的孩子叫到面前,要求他们亲眼看着他是怎么打妈妈的。

当晚圆圆报了警,从此与王某分居。4月16日,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

2025年6月,圆圆起诉离婚。

王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两人婚姻的结合完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圆圆仍有夫妻感情,对婚姻和家庭抱有强烈的眷恋和不舍。”

圆圆则表示,婚后发现王某情绪极度不稳定,酗酒,酒后摔打东西,家中物品“均难逃被砸的命运”。生性多疑,控制欲极强,多次翻看手机,深夜要求她“对有疑问的部分进行解答”。殴打事件后,王某不仅未道歉,反而向亲戚朋友打电话造谣,在圆圆父母家车库门上喷涂“出轨光荣”字样,发送恐吓短信。

2025年8月15日,博兴县法院判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对于圆圆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2025年9月21日,王某在电商平台下单,买了刀和斧。收货后,他把工具装进一个棕色皮包。

他租了一辆商务车。为什么要租车?起诉书写得很清楚:“为降低妻子警惕性”。

9月26日,圆圆白天上班,晚上去给大女儿开家长会。王某和圆圆都在家长群里,他看到了她的行踪。

19时许,王某驾驶租来的商务车,携装着刀斧的皮包,等候在妻子回家的必经之路上。20时许,他看到圆圆在车库停车,下车携包步行至必经之路处等待。20时07分,两人碰面。他交替使用斧和刀,劈砍、捅刺她的头部、颈部、腹部。

法医鉴定显示,锐器砍击颈部导致颈椎骨折、颈髓断裂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颈部,颈椎骨折,颈髓断裂。他砍断了她脖子里的骨头。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鉴定,他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可是自首了,就一定要从轻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不是“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谢某宇案中给出了明确的裁判逻辑: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多次家暴,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经预谋后将其杀害。法院认定“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谢某宇案的裁判要旨和本案的相似度极高。因不满配偶起诉离婚而预谋杀人,这是这类案件的核心情节。法院的态度是清晰的: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婚姻关系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上海“杀妻藏尸案”中,朱晓东投案自首,但法院认定他“始终否认自己系预谋杀人,并未真诚认罪、悔罪”,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核准死刑。

自首可以从轻,但当预谋杀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这几项同时存在时,自首的从轻功能被大幅压缩。

本案中,王某提前网购刀斧、租赁车辆、通过家长群定位、在必经之路伏击,这不是冲动,是蓄谋已久的猎杀。

从3月21日被殴打报警,到9月26日被杀害,中间隔了六个月。

这六个月里,圆圆做了她能做的一切。她报了警,王某被行拘。她搬走了,与王某分居。她起诉离婚,走了法律程序。她告诉姐姐,如果晚上不打电话就报警。

但这六个月里,没有一道有效的保护墙立起来。

王某被行拘十天。十天后,他出来了。他继续威胁、继续造谣、继续恐吓。社区调解过,“王某每次都说谈,但是他不好好谈,谈不出一个结果”。

圆圆起诉离婚。法院说“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圆圆在诉状中陈述的酗酒、砸东西、翻手机、喷涂侮辱字眼、发送恐吓短信——这些在法院看来,“不足以”构成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有研究显示,在涉家暴的离婚诉讼中,家暴认定率仅为6%。这个数字说明的不是“家暴很少发生”,而是“家暴很难被法院认定”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报警记录——这些东西摆在那里,但到了离婚诉讼中,它们往往不足以让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而比“不判离”更致命的,是“不判离”之后没有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率低,执行难。告诫书和后续措施之间的衔接存在断层,“各部门信息共享不畅,未能形成合力”。

圆圆不是在“不判离”的那一刻死的。她是在“不判离”之后,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制告诉她“接下来该怎么办”的情况下死的。王某知道法院没有判离,他知道圆圆还在起诉,他知道她的行踪——而圆圆不知道他买了刀斧,不知道他租了车,不知道他会在那条必经之路上等着她。

我们到底该追问的是那个买刀斧的人,还是那套在她活着的时候没能拦住他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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