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6旬男子曾在一家血液中心任副主任。一次开会时,因和一下属意见不合发生争执。不料,对方突然暴起当众扇了他一耳光,眼看对方又抄起烟灰缸,他挥拳还击,两人扭打在一起。事后,两人都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男子被同一家法院先后给出3次不同的判决:先认定他犯故意伤害罪,判了一年;后来改判无罪;最终又改成免予刑事处罚。更没想到的是,这一拳改变了他的后半生。
王先生今年63岁,事发前他在血液中心担任副主任一职。
2017年5月3日上午,他接通知去主任办公室开会,同时还有科长吴某等几人。
会上王先生和吴某因为工作上的事吵了起来。
突然间吴某猛地站起,当着众人的面,照他脸上扇了一耳光。
他猝不及防,当时就被打得眼冒金星,整个人都懵了。
紧接着吴某又伸手去抓桌上的烟灰缸。
王先生心里一紧,这一下要真要砸过来后果不堪设想,他下意识地朝吴某面部打了一拳。
两人随即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
吴某死死攥住王先生的右手拇指用力扭,直到同事把两人分开。
吴某先捂着左眼喊痛,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
CT报告显示他左侧眶内壁骨折,前额和眼眶周围软组织肿胀。
王先生也去附近医院做了检查,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掌软组织挫裂伤。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先生右手拇指骨折,是间接暴力过度牵拉和扭屈造成的,属于轻伤二级。
也就是说他的手指是被人硬生生扭断的。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王先生感到意外。
警方对他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原因是吴某的左眼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吴某第一次的鉴定意见是左眼视神经损伤,视力只有0.12,左眼视野有效值也不达标,两项都评定为轻伤二级。
王先生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2018年4月,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结论是吴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这次去掉了功能损伤的内容。
同年5月,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先生提起公诉。
庭审时王先生坚持称,自己是被打了耳光之后才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
他的辩护律师也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考虑到吴某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对王先生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31日,一审宣判,王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先生不服上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2019年4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2020年12月宣判王先生无罪。
这个结果让王先生看到了希望。
不料,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
2021年5月,中院撤销无罪判决,再次发回重审。
法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认定这是一起因工作原因引发的打斗,两人互有损伤,吴某存在过错,王先生犯罪情节轻微。
2021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王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一件事情,同一个法院,三次判决,三个结果,王先生感到难以接受。
他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两次上诉但都被驳回。
他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指令中院再审,结果仍然维持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对吴某扭伤王先生手指的事,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吴某不予起诉。
检方复查后维持了这一决定。
先打人的啥事没有,但这件事对王先生的影响颇大。
事发后,他被停了工作,停发工资。
近10年来他一直在奔波为自己维权,精神和身体都受到极大伤害。
2026年8月24日,检察院出具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检察院认为,吴某打耳光的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属于轻微不法侵害。
既没有对王先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有继续加害的行为。
但王先生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他是在情急之下实施犯罪,主观恶和社会危险较小,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认定王先生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王先生仍不认可,对方先动手扇耳光,自己在遭受突如其来的侵害时本能还击。
那么王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吴某打人耳光侵犯了王先生的人身权利,这点应该是明确的。
吴某打完耳光后又去抓烟灰缸,这个动作让人感觉威胁还没结束。
王先生在这种紧张情况下的反应,换成其他人可能也会这么做。
但这只是王先生一个人的说法,烟灰缸并没有被吴某抓起来。
所以,检察院认为王先生是伤害故意。
因为吴某打耳光属于轻微侵害,没有继续加害行为,所以王先生不具有防卫必要。
目前,王先生决定将继续依法申诉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