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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男子跟妻子异地分居,每个月只能见两次面,男子没法得到满足,就想着到外面约
陕西,一男子跟妻子异地分居,每个月只能见两次面,男子没法得到满足,就想着到外面约个女人开房。正好看到有个约会卡片,上面有联系方式,男子扫了之后还以为立刻能见到美女呢,没想到被对方层层加码,最后骗走了90多万元。老婆知道后,直接气晕了。色字头上一把刀,男人只要内心产生了那种需求,往往就是被骗的开始。(观威海,7月20日报道。)家住陕西汉中的,一个王先生,作为49岁的男人来说,有点小钱,也有点小欲望,对外面的一些情愫,有些需求。加上王先生在这边开门店,他的老婆则在外地上班,两个人属于异地分居的状态,一个月也就见个一两次。要说从次数来说,完全是没法满足王先生的,所以作为一个正常的男人来说,他时常也会动那方面的脑筋。这不,就在王先生的门店门口,他就捡到了一个宝贝——一个小卡片。捡到之后,王先生如获至宝,赶紧揣兜里,回到店内好好的研究一番。这类卡片,男人们应该一眼就能认出,它是怎么个物品,上面有美女,还附带了联系方式,总之扫码之后,就能联系了。当时的王先生,内心可痒了,恨不得立刻就跟美女相约了,去酒店里开个房。哪怕就是有偿的,王先生都是愿意的,这个大概懂的都懂吧。鬼使神差,王先生真的就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但是开始聊天之后,王先生并没有立刻就能约到这个美女。对方一直在让王先生帮忙做任务,总之,对方的意思就是,解锁了任务,后面才能解锁酒店开房的房间号。当然,期间对方也不乏发了一些照片啊,视频之类的,都是美女,也是让王先生比较沉迷,确信自己要做的事儿。话不多说,在对方的安排下,王先生就先充值了小额的款项。没想到充值了之后,对方真的就给王先生返利了啊,看到有利润,王先生似乎忘记约会的事情了,就继续跟对方表示,想要再往里面充钱。就这样,前面几次的充值,每次都是有不少返利的。可是当王先生想要提现的时候,对方又开始卡顿,说要往里面继续充值,等到利润再上浮,后面才可以一次性的转出来。其实事情发生到这里,就已经很明显了,对方对于王先生的诓骗,已经从“美女”转化为“金钱”。而对方主要的目的,其实就是想要骗男子的钱。再后来,王先生先把自己的存款四十几万,全都充值进去。后来感觉不是很满足,继续又充值了23万、22.7万。其中的23万,是找银行这边借的钱,22.7万是找亲戚借的钱。这么一来,王先生脑子一糊涂,就往里面充值了90多万了。这个时候的王先生,脑子才算是清醒了,但是后悔已经来不及了,根本没法提出来,对方也直接失联了,账号都登录不上了。被家人得知后,赶紧就打电话报个警,家里的老人已经气得去住院了,老婆直接就昏倒了,被王先生给气得抑郁了。而这边的资金,非常难查,估计需要耗费一段时间去追踪。《刑法》第266条、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规定,诈骗他人公私财物的,依法要面临刑事判定,还要处以罚金。根据诈骗金额来确定分级标准:超出50万元,则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诈骗者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本案中的诈骗人员,骗走男子90多万元,导致被害人全部积蓄都受损,财产损害非常严重,造成了较为大额的损失。据此可知,诈骗的人员其基准量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发卡、首款人员也都会根据同犯的性质进行处罚,同样追究刑事责任。后期如果可以追偿回来,则依法要退还给受害人,并且还可以额外申请民事索赔。《刑法》第64条规定,相关部门接报之后,会第一时间止付、冻结对方账户,对犯罪分子的全部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责令退赔。而追责的过程比较漫长,如果对方账户存在转移资金的情况,则需要耗费更大的时间跟精力去处理。只能说,面对这些小卡片,赶紧近期来销毁,不要受其诱惑,也避免再次祸害他人。而王先生一开始的行为,其实很不正当,如果真的开房成功了,就涉嫌治安违法了。信源:观威海
河北,17岁女子与前男友复合后一起去酒店开房,期间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到家后,将此
河北,17岁女子与前男友复合后一起去酒店开房,期间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到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亲,称自己不愿意,是前男友非要发生关系的。气得父亲亲自去找了女子的前男友,但却遭到了对方的无视。女子父亲直接报了警,指控女子与前男友发生关系是被迫的,结果导致前男友被法院判了3年6个月。前男友一直大喊冤枉,坚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目前,女子前男友的辩护人已准备上诉,打算做无罪辩护。据悉,女子张某此前与男子谭某谈过一段时间恋爱,但那时候二人还小,张某的父母不同意早恋,于是二人就分开了。2025年2月21日,张某打算找谭某复合,她实在是喜欢谭某,于是二人约了在一家台球厅见面。为此张某撒了个谎,向班主任老师请了假。在见到谭某后,与谭某一起去吃了碗面。随后谭某将张某带去酒店开了房,说是要休息一下。当晚7点10分左右,谭某在酒店办理了入住,随后二人进了房间。10多分钟后,外卖员送来了一盒计生用品。按照张某所说,当时她就是想陪着谭某在酒店内休息下,并没有想要发生关系,计生用品是谭某自己偷偷买的,自己在发生关系前就反复说“不行、不要”,但谭某不听劝,而自己当时来了月经。后来因为之前吃了助眠药,药效发作就睡着了。可谭某却说购买计生用品之前问过张某是否可以“做”,张某点头答应后才购买的,而且二人发生关系时都是自愿的,张某还让关了灯。双方的说辞几乎完全相反,无法从中考证谁说的对,谁在撒谎。张某的父亲对此表示,自己之所以报警,是因为女儿深夜没有回家,因为担心而报警。可后来得知女儿与谭某发生了关系,女儿自称是被迫的,然后自己去找谭某打算让他负责,他却不愿意出面,认为谭某没有责任心,所以一怒之下报警指控谭某QJ未成年少女。由于谭某在案发后,将使用过的计生用品冲进了马桶,销毁了证据,还删除了二人的全部聊天内容,所以使得案件越来越复杂。事后,张某因严重身心创伤,在医院治疗了3天。对于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QJ罪,辩护律师明确表示这不构成犯罪。首先,酒店房间内没有监控,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QJ事实;其次,目前只有张某的单方口供,所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次,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且张某自愿跟着谭某去酒店,可以推定张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最后,张某事后称遭到了谭某的胁迫,其实是不想让其父亲知道自己是自愿与谭某发生关系的。《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能认定谭某有罪。法院为什么会认定谭某有罪呢?第一,张某在案发时是月经来的第三第四天,此时女生的心情会起伏不定,也不会愿意发生关系。第二,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而所服药物具有一定催眠作用。张某的父亲与谭某均知道这些情况,所以张某即便不愿意与谭某发生关系,反抗的能力也会减弱不少,但这不代表张某自愿。第三,关键性的证据来了,张某的胳膊上有淤青,这与张某陈述被谭某压在身下发生关系时的接触位置吻合,这直接印证了案发时张某遭到肢体压制、挣扎反抗的情况。第四,谭某在案发后冲走计生用品,还谎称没有和张某在一起,甚至删除聊天记录等,这些行为明显不合理,属于销毁犯罪记录。因此,虽然谭某一直否认存在犯罪事实,但法院还是认定谭某的行为构成了QJ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过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二审判决才是终审,所以谭某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道张某来了月经,以及能证明张某是自愿的,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仍然有翻盘的机会。其实从张某主动去找谭某复合,且答应开房来看,存在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那如果谭某最终被认定无罪,张某的父亲属于诬告陷害吗?其实张某的父亲并不存在诬告,他并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是张某说自己被谭某胁迫发生了关系,那作为父亲自然要为女儿出头。而张某因为父亲反对她早恋,所以不敢说实话也情有可原。因此,就诬告陷害来说,主观目的不明确,难以构成。最后,不管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需要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不要去轻信什么“半推半就就是要”“女生说不要就是要”。这种话千万别信,只要女生有明确拒绝的意思,就不要强行继续了,否则一旦追究起来,百口莫辩。大家认为谭某与张某的情况是自愿还是被迫?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注:图片仅做配图,非本案当事人,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郑州这出“捉奸记”,看得人后背发凉。一名32岁单身销售,和公司已婚行政发展不正
郑州这出“捉奸记”,看得人后背发凉。一名32岁单身销售,和公司已婚行政发展不正当关系。女方丈夫常年跑长途,经常十天半月不在家,两人便借着加班、外出办事频繁私会。为掩盖痕迹,聊天记录及时删除,消费尽量使用现金,自以为计划周密不会暴露。破绽藏在一张加油票据里,加油站距离女方住处二十多公里,日常骑电动车的她根本没必要前往。丈夫心生怀疑,从云端备份找到车辆副驾照片,顺着线索查到长达半年的酒店消费记录,集齐完整证据。丈夫发现苗头后曾经提醒过妻子,可二人安分两个月再次私下往来。女方还自信地向情夫宣称丈夫毫无察觉,殊不知取证早已完成。丈夫没有私下争吵,直接带着全部证据前往公司人事部门。事情迅速在单位传开,经过沟通核实,公司认定两人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天作出开除处理。一时的新鲜感,最终毁掉工作与家庭。人永远不要高估自己隐藏秘密的能力,心存侥幸逾越底线,早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大家觉得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脸都不要了!”内蒙古,42岁女子和5名朋友到KTV聚会饮酒,散场后被一名男性朋
“脸都不要了!”内蒙古,42岁女子和5名朋友到KTV聚会饮酒,散场后被一名男性朋友反复纠缠搂抱。女子多次挣脱拒绝,最后一次不慎将左拳甩到对方脸上,竟被对方一把推倒,一脚踹进绿化带。事后,女子发现脖子上的金项链不翼而飞。报警后,警方仅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女子不服,认为对方涉嫌猥亵、抢夺,将警方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结果更让她心寒。事情发生在2025年6月14日凌晨,内蒙古的深夜,42岁的刘女士和五位朋友在KTV喝了不少酒,散场时大家陆续往外走。同行的刘某乙凑过来说要送她回家,刘女士当场就拒绝了,说自己家不远,打车就行。可刘某乙没打算停,手往她肩上搭,动作越来越过界,还往她胸口方向伸,刘女士一次次推开,嘴里喊着“别碰我,我自己能走”。监控清清楚楚拍下来,她至少推开了三四次。两人一路拉扯到附近公园门口,刘女士想彻底摆脱纠缠,最后一次用力挣脱时左拳甩了出去,碰到了刘某乙的脸。这一下彻底惹怒了对方,刘某乙抬手就把她推倒在地,紧跟着一脚踹过去,刘女士整个人摔进了路边的绿化带,膝盖磕破了,胳膊也擦出了血。等她忍着疼爬起来一摸脖子,戴了好几年的金项链不见了,她事后回忆,刘某乙纠缠她的时候手一直在她脖子附近游走,项链很可能是被拽走的。刘女士报了警,心想猥亵、打人、抢东西,三条加起来怎么也够刑事立案了,可警方的结论让她彻底傻了眼,只认定了“殴打他人”这一项,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块。猥亵?证据不足。抢夺?也证据不足。刘女士不服,把案子告到了法院,法院调出了完整的监控录像。录像里确实能看到刘女士一次次推开刘某乙,也清楚听到了她说“不要”。可法官还看到了另一段画面,两人从KTV出来后,刘女士并没有立刻和刘某乙分开,她曾准备坐电动车离开,刘某乙把她从车后座抱了下来,之后两人边走边说话,看起来并没有发生激烈争执。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判断是否构成猥亵,除了要有身体接触,还必须证明行为“违背了对方真实意愿”。而是否违背意愿,不能只看某一个瞬间的反应,还要结合双方后续的整体表现。虽然监控里刘女士有推开、躲避的动作,但她之后仍然与刘某乙同行、交流,并没有持续表现出强烈反感、逃离或者明显抗拒。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刘某乙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猥亵程度,至于那条项链,没有直接拍到被拽走的画面,不排除是拉扯过程中意外掉落或者遗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警方原来的处理结果。判决出来后,很多人想不通。一个男人在深夜反复搂抱、纠缠一个明确拒绝的女性,甚至把人踹进绿化带,这都不算严重?她事后跟对方同行了一段路、说了几句话,就能说明她没受委屈?有人觉得,现实中有太多受害者在遭遇骚扰后不会立刻情绪失控或者马上离开现场,有些人因为害怕、尴尬或者一时没反应过来,表面上仍然维持着正常交流。如果把“持续激烈反抗”当成认定的硬标准,可能会让更多真正的受害者维权无门。但也有人认为法院只能依据证据判决,不能凭感觉下结论,监控里刘女士前后的行为确实存在让人难以理解的地方。这件事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上“违背意志”四个字,在现实中实在太难证明了。你说“不要”,对方可以说“没听见”;你推开他,他说“闹着玩”;你事后跟他同行了一段路,就成了“关系正常”的证据。在熟人社交、酒后、体力悬殊的场景下,很多人拒绝的方式本来就比较温和,会推开对方、会说别这样,但不会立刻翻脸、不会大喊大叫。她们心里会权衡,对方是朋友,闹僵了以后不好相处,周围还有其他人,当场撕破脸会很难看,可法律需要的,是一个足够清晰、足够激烈的拒绝信号。监控里女子的推搡和口头抗议,在法院看来还不够有说服力,而冲突后她和对方短暂同行、交谈的行为,反而成了质疑她到底有多不情愿的证据。可一个刚被人踹进绿化带的人,处于震惊和恐惧之中,加上平时的社交习惯,跟对方说几句话,真的能证明她之前的拒绝不够认真吗。案件结束了,但留下的问题远没有答案。当现实中的人际接触、酒后状态和情绪反应混在一起时,法律在认定“边界”这件事上,面临的难度远比想象中更大。比起身体的伤痛与丢失的项链,漫长的维权过程、反复回忆糟糕经历的心理消耗,或许才更让人无力,这场争议从来不止关乎处罚轻重,更关乎现实里太多的委屈,往往无法被法律完全兜底。
山东,男子的朋友给他推荐了两个妹子,男子深夜无聊,先支付1800元约了一个妹子开
山东,男子的朋友给他推荐了两个妹子,男子深夜无聊,先支付1800元约了一个妹子开房,完事后又支付了200约了另一个妹子,也是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本来这次完事后,大家也就各自分别,没啥事了。没想到有一天,这俩妹子给别的男人服务的时候,被抓了现行,查俩妹子账户的时候,看到了男子的转账。就凭借转账记录,男子被传唤,从他手机里还查到了聊天记录,确定男子存在违法的事实。据悉,男子因此被处以了12天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罚款1500元。(本案例取材于:裁判文书网)面临这样的处罚,男子心想:你们又没有抓我个现行,我就要咬死了不承认。但是不认罪,不代表没违法啊。时间还要回溯到男子跟哥们一起玩这一天,这位男子黄某,一起喝酒的时候,他的好兄弟给他推荐了两个妹子。当时好兄弟神情闪烁,跟黄某表示:她们是可以约的,只不过就是有偿的。这话,黄某立刻就听到了心里去了。到了事发这一天,快到凌晨的时候,黄某感到很无聊,于是他拿出了手机。黄某先是跟14岁的韩某聊天,约她去酒店里见面,当时支付了1800元,二人在酒店里一番快活。完事后,黄某又开始找17岁的元某,问她有没有时间过来。确定了之后,给元某支付了200元,见面之后,也是在酒店里相欢。虽然是有些累,不过今天也算是平安度过,一切都是相安无事。本来以为这件事就算是翻篇了,没想到有一天,有个办案人员给黄某来电,传唤他去相关部门接受调查。这个时候黄某就有些发愣,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原来,韩某跟元某两个女子,有一次参与了活动,跟另外一个男子刘某服务,没想到正好碰到了临检人员,这下好了,三个人被抓了现行。在调查韩某跟元某二人的转账记录的时候,查到了黄某,这下两位女子就把之前的经历,一五一十的交代。有转账记录、有口供、有酒店开房的记录跟监控、还有各自的聊天记录,这下,基本就是完整的证据链了。谁知道,黄某完全否认,他就说,自己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当时在房间里,各自休息而已,啥事也没做啊。但是这个抗辩,几乎是无效的,办案人员结合上述证据链,依法对黄某处以了为期12天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1500元的罚款。出来之后,黄某可不依,他直接就上诉了,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惩罚。黄某认定,他跟韩某之间,属于恋爱关系,二人之间有欠债的情况,当时还拿出了一张借条,韩某欠黄某4000元。随后黄某又说跟元某也是恋爱关系,但是他的这个抗辩,很快就被相关部门给推翻了,因为前后说法不一,一会跟两个人恋爱,一会又是欠钱的。再者,结合两位女子的口供证词,加上办案人员这边执法记录的证据链,都是可以直接证明,黄某就是治安违法了,即便个人再做抗辩,还是需要以证据为主,基本不采纳。最后相关部门判定,驳回黄某的上诉,维持对于他的行政处罚。有网友表示,抛开男女合意这件事不谈,约的是14岁的女孩,这个确定也没事吗?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即便男子是零口供,但是只要证据链齐全,锁定了线索,仍然可以给男子定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行为触犯治安违法,依法要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罚款,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如没有发生行为的,要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男子的行为属于既遂,因此不能按照情节较轻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在约了两位女子开房之后,男子的行为已经属于既定的事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相关部门查案的时候,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得惩罚;但是存在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完全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仍然可以做出治安处罚。本案中的男子,一直不肯认罪,但是现在却存在三类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两位女子的口供,已经形成的证据闭环。据此可知,办案人员办案流程合规、对于男子的处罚合法。另外就是时效的问题,事发6个月内,只要锁定了线索,仍然可以追责,所以不要想着侥幸逃脱。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