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在公司上厕所玩手机,被管理人员从门缝拍到,随后,公司将男子开除,通告配着一张他如厕照片发在400多人的大群里。男子感到难堪,找公司要说法,公司解释:没拍到脸,别想太多。网友:这是侵犯别人隐私。
事情真正值得讨论的,不只是“上班摸鱼该不该罚”,还有公司管理能走到哪一步。万先生刚满18岁,正处在试用期。
管理人员此前已经觉得万先生经常离岗,这次发现万先生在厕所使用手机后,没有通过谈话、考勤记录或者内部核查处理。
而是来到厕所隔间外,从门缝拍下画面。随后,辞退通告和照片一起进入400多人的工作群,万先生看到消息后很难堪。
公司后来解释,照片没有拍到正脸,因此不必想太多。但从现行法律制度看,“有没有正脸”并不是唯一标准。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把隐私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都属于保护对象。厕所隔间处在公司内部,仍是个人具有高度隐私期待的空间。管理人员若主动从门缝观察并拍摄,问题就不再只是普通考勤。
照片的传播范围同样关键。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是否成立,不以拍到完整面部为前提,只要通过照片、姓名、部门、通告内容等信息能够对应到具体自然人,就具有可识别性。万先生的照片与辞退通告同时发送,群内同事即便看不到正脸,也能知道画面对应的是谁。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有明确、合理目的,并控制在实现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公司调查员工是否长时间离岗,可以核对考勤、工作记录,也可以要求员工说明。
即便需要留存证据,也不等于要把厕所照片发给数百名同事。处理违纪和大范围公开,是两个不同问题。
万先生处于试用期,也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具备法定理由,并说明原因。
如果公司主张万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说明录用条件及未达到之处;如果主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要看制度是否依法制定、是否已经公示,以及一次厕所玩手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证据问题也不能简单处理成“偷拍就一定无效”。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则强调,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普通办公区域记录工作状态,与从厕所门缝拍摄,侵害程度不同,证据能否采用,需要结合取证方式判断。
如果劳动争议进入处理程序,公司也不能只拿出照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争议。
用人单位需要对相关决定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公司必须说明解除依据、规章制度、事实材料和处理程序。
万先生事件留下的疑问很现实。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公司也有正常管理权;但纪律管理、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各有边界。万先生在厕所玩手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要看制度和事实;
管理人员从门缝拍摄是否越界,要看取证方式;照片发进400多人的群,还涉及传播是否必要。真正决定事情性质的,不只是万先生做了什么,也包括公司用了什么方式处理。
信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