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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名女子 14 年前大学刚毕业,跨省初次奔赴网恋男友见面。男友将她安顿在酒店

广东一名女子 14 年前大学刚毕业,跨省初次奔赴网恋男友见面。男友将她安顿在酒店,把 10 万元现金交由她暂为放置,随后便和朋友外出打麻将。

女子等候一整夜都未见到男友归来,赌气之下留下字条,携带 10 万元现金返回贵州老家。男友回到酒店发现人、钱款均不见,又无法联系上女子随即报警。最终警方陪同男友前往贵州找到女子,钱款当场归还。

但女子事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今女子刑满出狱,持续申请再审申诉,她始终认为钱款属于代为保管财物,自身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真正卡住这起旧案的,并不是十万元最后有没有归还,而是十万元在女子离开酒店以前,到底由谁占有。

2026年8月9日的公开报道披露的是女子投诉说法,女子称男友曾把现金交给女子保管,自己因一夜联系不上男友,留下写明带走钱款、让男友来找的纸条,随后关机返黔。

据女子报料,原判把这次取走认定为盗窃。要看申诉能不能继续往前走,过去几个公开案件很有参考价值。

早在1987年,上海就发生过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类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记载,马晓东认识来沪经商的郭长浩后,曾替郭长浩保管一个密码手提箱。

马晓东后来撬开箱子,取出两本银行存折、现金和私人印章,两本存折共有存款约3.9万元,随后又陆续把存款取出占为己有。

1989年1月6日,马晓东被逮捕。那时1997年刑法尚未增设今天的侵占罪,法院依据当时法律允许的类推制度处理案件。

这个旧案留下的问题很实际。财物最初如果由所有人主动交付保管,行为人后来才产生占为己有的念头,法律评价的起点,与偷偷拿走别人控制中的财物并不一样。1997年刑法增设侵占罪后,这类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评价依据。

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检察业务标兵徐宜亮办案经历时,又公开过一个更接近的例子。

嫌疑人刘某把代为保管的一张27万元活期存款凭证中的钱取出占为己有。徐宜亮研究盗窃与侵占的区别后,认为案件应按照侵占方向理解,相关意见得到同事认可。

这个实例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代管”两个字就一定构成侵占,而是说明办案人员会追问一个很具体的问题,钱在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念头以前,是不是已经合法进入行为人的独立控制。如果答案不同,案件性质就可能跟着变化。

反方向的参照是杨志成盗窃案。杨志成曾在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电脑部门工作,能够接触公司电脑设备。杨志成利用工作条件,把已经作废的VIP积分卡重新激活并充值消费。

案件审理中涉及职务便利的争议,但法院查明,杨志成并不负责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有关财产,也没有正常的积分卡充值系统管理权限。案件最终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收入2008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这个判例说明,能够碰到财物、能够接近相关设备,并不等于已经取得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和管理权。

回到贵州女子的申诉,问题因此变得很具体。男友当年表达的究竟是十万元正式交给女子保管,还是只把现金暂时放在酒店,由男友继续控制?

现金装在谁的包里,女子能否自行移动,双方聊天记录有没有明确保管意思,留言条原件记载了什么,男友报警后的陈述是否承认主动交付,这些内容都比后来一句已经谅解更值得核对。

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财物已经基于代为保管等原因合法进入行为人的控制,之后再出现非法占有并拒不退还等情形。盗窃则需要考察财物是否仍处于原占有人控制之下,以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转移占有的行为。

女子称2024年已经向原法院申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刑事案件申诉指南,申诉立案只代表案件进入复查,并不等于已经启动再审。只有经过复查,达到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案件才会真正进入再审程序。

于是,这起14年前的案件现在等待回答的,不只是女子当年为什么关机,而是十万元从男友手中交出的那一刻,财物的占有究竟有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移。

这个事实怎么认定,需要回到原始证据中寻找答案,也将直接关系女子申诉所提出的盗窃与侵占之争。

信源:新晚报